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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嘉華瀝青廠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牌照條款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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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上水的嘉華瀝青廠今年四月開始營運時未有遵照條例下指明工序的牌照條款,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15,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今年四月於該瀝青廠首天開展運作當日派員到場巡查,發現有廢氣從未有許可的排放點排出,另有貨車傾卸沙石後沒有經洗車設施而將車上的泥塵帶到廠房外,違反牌照相關規定。環保署經調查蒐證後,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向涉案的瀝青廠提出檢控。

  發言人表示,瀝青製造工序可產生嚴重污染,因此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指明工序牌照的嚴格監管。牌照的持有人需確保其工序運作及各種防污措施和安排運作良好,切實有效地防止其作業污染空氣,以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條款或條件,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其後再犯最高罰款為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11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