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就修訂《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所作裁決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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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就議員提出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所作的裁決,以及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安排,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時的發言全文:

  我今天下午作出了修改《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的裁決。

  十二位議員分別作出預告,於十二月六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動議共十二項擬議決議案,當中絕大部分擬議決議案均包含多項修訂建議,共有六十四項,涉及七十條議事規則。

就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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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裁定十二項擬議決議案均可以提出,當中只有一些不合乎規程的修訂建議不可以提出,須要從擬議決議案中刪除。這些不合乎規程的修訂建議共有十六項。

廖長江就《議事規則》若干規則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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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有一些議員指出,廖長江議員(提出的)擬議決議案中,有部分建議並未經議事規則委員會和內務委員會討論。就此,廖議員亦已致函給我解釋,這些建議是因應議事規則委員會,以及秘書處提出的意見和關注,而作出了改善或相應的修改。我亦注意到,這些建議實質上關乎相同的主題,亦已經經過內務委員會處埋,因此我裁定有關的建議可以提出。

廖長江就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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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並沒有提述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前任主席和我都曾徵詢外間的大律師,他們的意見是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同樣適用於全體委員會。廖長江議員和三十七位議員就此徵詢了外間大律師,所得的意見是,《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不適用於全體委員會。兩者的法律意見明顯有分歧。我徵詢了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她的意見是,在詮釋《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時候,一項相關的考慮是全體委員會是否享有與立法會相同的地位,抑或屬立法會轄下的委員會。現時,全體委員會與立法會在審議法案的細節上,似乎可以理解為享有相同的地位。我認為廖長江議員建議採納的另一模式和程序研究法案細節,將全體委員會的地位一如其他委員會,在完成工作之後,向立法會作出報告,而立法會須表決是否採納全體委員會的報告。即與現時《議事規則》第55條,將法案交付專責委員會,及在完成工作之後須向立法會作報告(的運作方式)大致相若。

  在這方面,我亦參考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立法機關的做法,他們都有相若的程序。

  經考慮相關因素,我認為似乎沒有充分的理據及資料,顯示廖長江議員的建議必然與《基本法》不一致。因此,我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立法會表決是否採納廖長江議員的建議。

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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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現時面對的是不同的議員議案,包括根據《基本法》動議的議案,傳召官員出席會議及要求提交文件;根據《議事規則》提出的譴責議案,有關權力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及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

  上述的議員議案與附屬法例無關,現在我決定處理這些議員議案的次序就是: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將獲首先處理,原因是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已經經過議事規則委員會和內務委員會處理,而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亦會就修改《議事規則》提出擬議決議案。

  接着是處理譴責議案,因為這些議案是由個別議員提出。而有關傳召官員出席會議及要求提交文件的議案,與過往議員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官員出席會議或要求提交文件的性質一樣,以往立法會亦曾處理類似的議案。按照過往做法,這些議案在議程上的次序通常只是先於無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