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濫收外籍家庭傭工費用被定罪
******************

  一名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因向兩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濫收費用而被勞工處檢控,於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共一萬六千六百元。法庭同時命令該持牌人向該兩名外傭退回超收的介紹費共八千三百元。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於今年八月接獲兩名外傭的投訴,指被俊興僱傭公司(俊興)(位於深水埗)濫收佣金。由於兩名投訴人願意協助調查,以及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俊興向該兩名外傭收取超出法例規定的金額作為介紹工作的服務費,勞工處遂對有關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提出撿控。
   
  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現時的訂明佣金最高為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俊興的牌照已於今年九月因該持牌人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扣存求職者的護照,違反《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的規定,被勞工處處長信納其並非適合經營職業介紹所人選而被吊銷。
   
  這是今年第七宗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下有關規定而被定罪的個案。除俊興外,一名人士早前因在其職業介紹所(名為「精聆僱傭」位於北角)牌照指明的營業地點以外經辦及管理職業介紹所而被定罪;另外三間分別名為盛恩僱傭有限公司(位於尖沙咀)、以諾僱傭(位於灣仔)及永豐僱傭(位於旺角)的職業介紹所早前則因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而一間名為爪哇女傭顧用服務公司(位於銅鑼灣)因向求職者濫收費用而被定罪;此外,有一名人士亦因於旺角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而被定罪。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依法經營,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銷。
   
  勞工處亦提醒職業介紹所經營者須遵守已於一月十三日頒布的守則。守則列出職業介紹所經營者在營運時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會定期及突擊巡查職業介紹所,並可就查察到的違規事項向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處長如信納有關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按《僱傭條例》第53(1)(c)(v)條賦予的權力,而拒絕向其發出或續發牌照,甚或撤銷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此外,政府亦已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建議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罰,由現時最高罰款五萬元增加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以提高阻嚇作用。有關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擴展至與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加強對求職者的保障。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濫收求職者費用的投訴或就守則的查詢,請致電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辦理。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