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的優化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的優化建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今天我們向各位介紹《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下的一些優化建議,並徵詢各位的意見。

  正如我今年三月在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所述,我們長時間以來都聽到社會上有意見希望修訂《條例》,以回應公眾對大廈管理事宜的關注。就此,我們分別在二○一六年的五月及二○一七年的三月向委員會匯報一些立法建議。

  其後,我們透過公眾參與活動與不同持份者,包括立法會議員、區議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業管理相關專業團體、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成員、居民聯絡大使、業主及地區人士等等去作聯繫,聽取他們的意見。截至上個月底,我們共出席了十八場地區簡介會,並收到八十三份意見書。

  綜合公眾諮詢及持份者意見,我們提出優化其中六個方面的建議,包括在採購和大型維修工程、委任代表文書及帳目、財務報表方面,按屋苑規模大小作適當細化的調整;並就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和主管當局的權力、刑事制裁及技術修訂方面提出優化的建議,以期在加強規管的同時,亦能顧及實際運作的需要。各優化建議詳載於文件當中。

  當中有幾個重點,我想簡單介紹:

  將「大型維修工程」的定義由早前建議的三級細分為五級,並調整定義中的實際金額,以符合不同規模屋苑的實際情況。

  第二方面,於委任代表文書方面,為避免少數人士持有大量文書而操縱決議,除早前建議,每名人士不可持有多於百分之五業主文書外,建議增設上限,即不可持有多於五十份文書(以較少者為準)。同時,我們亦都會把整個業主大會相關流程提早及延長,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第三方面,優化要求主管當局解散管委會的門檻,即主管當局可在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的要求下,在向管委會發出警告後,解散仍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

  直到目前為止,我們提出的立法建議共超過六十項。這些建議其實在二○一四年底公眾諮詢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討論及不斷優化而作出。可以這樣說,這已經是幾上幾落。在今天的委員會會議後,我們會與律政司着手草擬修訂條例草案。

  在草擬期間,由於(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我們會透過將與現行《條例》並無牴觸的建議納入《工作守則》或相關行政指引,以作實踐,並為修訂《條例》累積經驗。

  我們亦會增取資源配合各項立法建議及行政措施,為法團及業主提供支援。

  多謝主席。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0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