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管制潤版液及印刷機清潔劑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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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表示,《2017年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已獲立法會通過,把現時對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產品的規管擴展至涵蓋潤版液及印刷機清潔劑,二○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言人表示,《修訂規例》將有助減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及光化學煙霧形成,而光化學煙霧是珠江三角洲區域的主要空氣污染問題。

  根據《修訂規例》,由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在香港生產或進口香港的潤版液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不得超逾每公升80克;印刷機清潔劑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則不得超逾每公升500克。新受規管產品的生產商及進口商必須展示產品相關資料、向監督(即環保署署長)提交銷售資料和備存有關資料最少三年,並在監督要求查閱時出示。

  任何人進口或在本地生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超出法例上限的新受規管產品,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未能展示產品資料、提交報告或保存紀錄則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提醒相關進口商及本地生產商應作好準備以符合《修訂規例》的規定。



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