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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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本周被法庭判處罰款五萬四千元。

  屋宇署人員到觀塘敬業街一座工業大廈視察時,發現其中一個單位鄰近平台上加建了一個51平方米大的僭建物,並將單位原有大門拆除,改裝為一道耐火能力未符標準的門。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有關大門亦違反了《建築物(建造)規例》第90條所訂明的耐火能力規定,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處所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其僭建物及裝回防火門,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重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