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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提出動議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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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就《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提出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條例》)(第91章)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刑事訴訟程序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A(1)條訂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規則》)(第221D章),當中訂明須付予在刑事案件中獲委聘代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負責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處理各級法院刑事案件的費用。律政司會參照同一收費表,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代表控方出庭處理刑事案件。至於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師,則會獲支付當值律師費用。

  根據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匯報,政府會兩年一度檢討上述三項費用,以計及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兩年一度檢討時,政府主要考慮參照期內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委聘大律師和律師時有否出現困難。
 
  就二○一六年完成的兩年一度檢討工作,在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百分之四,因此我們建議把該三項費用相應上調百分之四。在二○一六年七月以後出現的一般物價變動會在下一輪兩年一度的檢討中反映。
 
  我們已就是次檢討結果,知會法律援助服務局、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我們亦於二○一六年十二月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建議增幅不持異議。
 
  在調整刑事法援費用時,應顧及控辯雙方平等的問題。目前,律政司透過標準外判案件處理程序委聘私人執業律師檢控刑事案件時,會採用法援署根據《規則》所訂定的同一收費表,以確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爭取從同一批律師中委聘代表時,不會有任何一方不公平地佔優。在法援署實施經上調的刑事法援費用時,律政司會以行政方式,調整透過標準外判案件處理程序委聘私人執業律師檢控刑事案件費用的收費表。
 
  有關上調刑事法援費用和檢控費用的建議,估計分別涉及法援署和律政司每年各約七百萬元的額外經常開支。法援署和律政司已把所需撥款納入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預算內。至於調整費用所涉及的工作,將由兩個部門的現有人手資源承擔。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下一步我們會提交生效日期公告,指明新修訂刑事法援費用的實施日期。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多謝主席。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