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資訊科技產品及服務的採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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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答覆:
 
問題: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政府進行的最新一輪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項目招標中,價低者得的情況未有改善,而且規定承辦商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以致不少資訊科技公司不參與競投。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會研究在政府部門的採購安排中,加入創新及科技為相關要求,不單以價低者得為考慮,以鼓勵本地科技創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具體措施實踐採購安排中不單以價低者得為考慮的政策方向,以及會否檢討資訊科技採購合約中承辦商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以吸引更多資訊科技公司參與競投;會否在進行較大型或複雜的資訊科技項目招標前諮詢業界人士及持份者,以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
 
(二)會否推出措施鼓勵本地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競投政府的資訊科技項目,並設定該等企業參與投標的目標比率;及
 
(三)有何措施鼓勵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合作開發有共同需要的資訊科技項目、採用敏捷軟件開發方法推行資訊科技項目,以及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及機器學習等技術,以改善政府部門的日常運作、提升公共服務質素,以及提高資訊保安和私隱保障?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現時,政府鼓勵採購部門在擬定招標文件時,採用以成效或表現為本的要求,只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對採購的貨品或服務在技術方面作出規限。這種做法原意是避免阻礙投標者提供創新的技術或產品。因應《施政報告》的建議,創新及科技局會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共同研究調整審批準則,除考慮價格外,亦加入創科研發方面的要求,從而推動本地科技創新。我們會因應研究結果,修訂採購政策。研究工作預計在二○一八年第二季完成。

  現時,為保障公眾利益,政府所有採購合約一般會包含承辦商無限責任條款,即要求承辦商在指定期內,就其產品或服務引致政府或第三方蒙受損失而承擔責任。我們明白資訊科技業界對這項規定的關注,希望減低在承辦政府資訊科技合約時所承擔的風險。為了在促進行業發展與保障公眾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曾於二○一六年檢討標書的責任條款,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於二○一六年七月向各局及部門提供指引,建議除特定情況外(例如項目具較高風險或有廣泛和深遠影響),各局及部門可在考慮有關風險後,就承辦商的間接或相應損害賠償責任設定適當上限。

  資科辦會把所有將進行招標的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上載至其網站,供業界參考及適時作出準備。在進行較大型或複雜的政府項目招標前,有關的局或部門會搜集有關其需要採購的貨品或服務的最新資料(包括相關的科技趨勢),以採購合適的貨品或服務。採購部門亦可在適當情況下,在招標條款中訂明容許投標者提出更切合要求的替代建議,以供考慮。

(二)政府的採購政策是通過公平及公開的競爭,採購最物有所值的貨品及服務。政府一直通過多項措施,鼓勵本地中小企(包括初創企業)競投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並在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下設立了小型項目組別,利便本地中小企為各部門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為了讓中小企可以參與更高合約價值的政府項目,我們已在新一輪協議中,將小型項目組別的合約價值金額上限由143萬元調升至300萬元,增幅超過一倍。現時的協議有16間中小企參與競投政府資訊科技項目,較上一份協議增加六間。政府會繼續推行措施,鼓勵本地中小企及初創企業承辦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帶動本地科技業界發展。

(三)資科辦一直鼓勵各局及部門合作開發有共同需要的資訊科技項目,並牽頭開發共用服務,包括電子採購、電子資料管理、政府人力資源管理等。此外,資科辦編製了敏捷軟件開發執行指引,並向各局及部門提供培訓,以及定期舉辦簡介會和經驗分享會,推動各局及部門採用敏捷方法開發資訊科技項目。

  隨着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快速發展,政府已開始利用這些創新科技提升公共服務的質素,協助制定和執行政策、提升運作效率和資訊保安及私隱保障。資科辦會繼續推廣上述新科技,並為各局及部門提供培訓及支援,例如通過大數據分析試點平台,促進各局及部門分享數據及合作開發大數據應用程式。

  為進一步推動大數據的應用,我們計劃在二○二○年推出運用人工智能的大數據分析平台,以更具經濟規模效益及共用資源,協助各局及部門加快開發大數據系統,以節省開發及運作開支。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