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對北韓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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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六年以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通過多項決議,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實施制裁措施。政府已按外交部的指示,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第3(1)條訂立規例及對其作出修訂,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有關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據報有多間香港註冊的公司涉嫌多年來協助北‍韓當局繞過制裁措施以賺取外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安理會於本年九‍月十一‍日通過第‍2375(2017)號決議,對北韓實施新一輪制裁措施,政府有否就實施該決議的制裁措施,
   (1) 與外交部聯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2) 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和落實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於何時制訂有關的工作計劃;

(二)有否研究香港特區對北韓實施制裁措施,對兩地之間的貿易關係,以及對本港的金融監管機制和經濟造成的影響;如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研究;及

(三)自二○○六年以來,有否就本地註冊公司涉嫌協助北韓繞過制裁措施的情況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對有關公司的活動進行全面調查,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答覆:

主席: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自二○○六年起通過多項決議,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實施一系列制裁措施。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外交部)的指示,嚴格執行安理會的決議。特區政府通過《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第537AE章)(《規例》),實施安理會對朝鮮施加的制裁措施。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就安理會於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通過針對朝鮮的第2375號決議,特區政府正根據外交部的指示,進行《規例》的修訂工作,以實施有關制裁措施。我們會盡快完成有關的工作。

(二)在貿易方面,根據《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向朝鮮提供、銷售、轉讓或從朝鮮採購禁制物品,例如軍火或相關的物資。香港與朝鮮之間的貿易額非常小。在二○一六年,朝鮮在香港的全球貿易夥伴中排行第一百五十八位,而兩地進出口貿易涉及的主要貨品種類並非受制裁物品,因此安理會的制裁對香港的經濟不會造成實質影響。

  在金融監管方面,根據《規例》,任何人士都不得提供任何有助於朝鮮的核或彈道導彈計劃的金融服務;提供或轉移可能有助於該計劃或活動的任何資金、資產或資源。另外,《規例》亦禁止向安理會或其制裁委員會指定的個人和實體提供資金、資產或資源,亦不得為有關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資金、資產或資源。香港的金融體制完善,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對於朝鮮相關的受制裁業務、人士或實體一直保持高度警覺,如發現可疑交易,會交由執法部門作出跟進。因此我們相信制裁措施對香港的金融監管機制不會造成影響。

(三)特區政府一向對可能違反安理會制裁的活動及懷疑個案保持高度警覺,並密切留意安理會有關朝鮮制裁措施涉及香港人士或註冊公司的報告。執法部門會嚴肅跟進懷疑個案。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