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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海外物業在港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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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曾於二○一五年在本港舉行的物業展銷會上透過本港註冊地產代理,向英國發展商購買共涉五個發展項目的未建成樓宇單位,但該等項目其後全告「爛尾」。據報,有超過200名港人蒙受合共數以億港元計的金錢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註冊地產代理在香港推銷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海外物業時,須遵守哪些法例和守則;有否評估該等法例和守則是否足以保障香港買家的權益;地產代理推銷該等物業的手法及過程是否受規管;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訂立機制加以規管;
 
(二)鑑於英國發展項目爛尾的類似事件據報曾在二○一二、二○一四及二○一六年發生,政府至今有否與英國相關部門商討,如何協助該等蒙受損失的英國境外買家,以及設立機制以保障該類買家的權益;及
 
(三)鑑於近年港人購買海外物業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而當他們的權益受損時,往往由於所涉費用不菲、耗時甚久及欠缺相關知識,所以難以前赴海外追討賠償,政府除推行公眾教育外,會否考慮檢討相關政策,以期制訂機制加強保障港人的權益?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在諮詢保安局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條例》)就成立監管局,以及地產代理業的發牌和規管事宜提供法律框架。地產代理持牌人必須遵守《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他們同時亦應遵守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執業通告。持牌人如沒有遵照及遵從《操守守則》及執業通告,可能會被視為並非《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繼而影響他們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的資格。持牌人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監管局一向關注地產代理持牌人的操守。根據由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持牌地產代理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假若持牌人在銷售物業時涉嫌違反上述守則,不論其代理銷售的物業為本地或非本地物業,監管局都會跟進調查,並視乎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作紀律處分。
 
(二)警方一直致力打擊各類型詐騙案件,並透過各種渠道提高市民防範各類型騙案的意識。就陳議員問題提到有本港居民在二○一五年向一間英國發展商購買發展項目的未建成樓宇單位時懷疑受騙一事,警方至今共接獲35名市民報案。案件已列作「求警調查」處理,並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現時調查仍在進行中。一如其他涉及跨境罪行的案件,警方會與相關的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及尋求合作。就上述個案,警方已將案件資料透過國際刑警交予英國相關執法機構跟進。
 
(三)規管在香港銷售境外物業牽涉多個複雜議題,必須小心考慮。政府過去亦曾就此徵詢監管局的意見。監管局表示,無論在市場營運或規管操守方面,境外物業的銷售都可能與香港的情況有頗大分別,加上牽涉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和稅制,以及多個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業發展商、當地中介機構及代理),當中涉及相當複雜而廣泛的問題。此外,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現時境外物業的賣家可以輕易透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推廣活動,增加執法的困難。
 
  有鑑於此,政府認為加強公眾教育,讓投資者和公眾認識到購買香港境外的物業(特別是未建成的物業)所存在的風險和當中須注意的事項,應當更為有效。監管局一直致力公眾教育,不時透過報章撰文、刊物及其他媒體,提醒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境外物業前應小心注意的事項。消費者委員會亦曾在其出版的刊物刊登文章,提醒消費者須留意在海外置業的風險。
 
  除了加強公眾教育外,監管局亦同時提醒地產代理持牌人在銷售境外物業時必須分外小心行事,不可誤導買家。監管局現正籌備在今年年底前推出指引,提醒地產代理持牌人在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時須遵從和注意的事項。
 
  根據監管局與消費者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有關在港銷售境外住宅物業的投訴近年維持在低水平。過去三年 (即二○一四至二○一六年),監管局與消費者委員會平均每年分別接獲約10宗和13宗涉及境外住宅物業的投訴,可見加強對公眾和地產代理持牌人的教育有一定成效。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