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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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提交本會的文件顯示,由二○○六年至二○一六年期間,全港登記車輛總數上升了35%,但泊車位總數只增加了9.5%。另一方面,政府近年先後關閉數個位於市區的多層停車場及調低公私營房屋的泊車位供應標準,令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加劇,對駕車人士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預計在未來五年,(i)政府及私人發展商將會提供的新泊車位數目,以及(ii)當中的私家車泊車位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

(二)預計在未來五年,(i)將會落成啟用的公眾多層停車場的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ii)將會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作臨時停車場用途的政府用地數目;該等用地的位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

(三)鑑於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嚴重,政府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把當中的泊車位供應標準提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就私家車泊車位需求開展顧問研究,以掌握私家車泊車位不足的具體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屋宇署為鼓勵發展商提供地下公眾泊車位,已於今年三月修訂相關指引,訂明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地下公眾停車場如符合相關指定條件,可獲100%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該項措施至今的成效(包括因而新增的私家車泊車位數目)為何;及

(六)鑑於本人得悉,現時只有少數私營停車場向運輸署開發名為「香港行車易」的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實時泊車位資訊,政府會否提供誘因,鼓勵更多私營停車場營辦商這樣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按過去十年的統計數字顯示,整體汽車增長較新泊車位供應數目為多。政府知悉社會各界要求增加泊車位的訴求。正如《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中已指出,政府會採取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因應各區的情況增加泊車位供應。這些措施包括研究開放現有供發展項目本身使用的泊車位及上落客貨處,作夜間公眾商用車輛泊車位,以及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新項目增設公眾停車場等。就吳永嘉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土地資源有限,一般來說,適合用作發展多層停車場的土地,都具備條件作其他發展用途。公眾泊車位和發展項目結合規劃,是最地盡其用的方法,對社會整體更為有利。現時政府主要透過賣地計劃,於各區的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泊車位。至於每年新增泊車位的數目,因受個別發展項目的規劃進程及施工進度等因素影響,運輸署難以具體預測未來五年新增泊車位的數目。
 
  運輸署會繼續與相關部門商討,積極在合適的政府發展項目內加設公眾停車場。例如,在將落成啟用的過境設施(包括蓮塘/香園圍口岸等),以及廣深港高速鐵路西九龍站將合共提供約1 500多個公眾泊車位。

  地政總署負責管理有待批租或撥用作長遠發展用途的可發展政府用地。為了善用土地資源,該署會在可行的情況下,透過適當的方式將有關政府用地作合適的臨時用途,包括以臨時撥地方式撥予政府決策局/部門使用;或透過公開短期租約招標方式出租土地作不同的商業用途(包括收費公眾停車場)等。由於需要考慮到個別政府土地的長遠發展計劃的落實時間表、位置、地形、面積等不同因素,政府未能提供未來五年將以短期租約方式新批出作臨時停車場用途的政府用地資料,地政總署只可提供按月更新未來六個月擬議以公開招標的短期租約的資料以供參考。二○一七年十一月至二○一八年四月擬議公開招標作收費公眾停車場用途的短期租約的政府用地資料載於附表。

(三)及(四)《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中有關泊車位的標準,旨在為參與發展項目的人士和機構,以及政府部門提供泊車位需求的指引。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本港泊車位的供求情況,並會因應需要,研究及檢討泊車位供應的標準以滿足泊車需求。有關的研究可包括全面性的檢討或針對個別發展項目/車輛種類需求的檢討,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各類泊車位的使用率、各種影響車輛增長的社會及經濟因素等。自一九九七年,政府先後多次更新了《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八章有關泊車位的標準與準則。

  商用車輛(特別是貨車及旅遊巴士)負責客貨運輸,在日常運作中對泊車位有實質的需求,在物流業、旅遊業以至整體經濟方面擔當重要角色。政府目前提供泊車位的政策,是盡量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為紓緩商用車輛泊車位短缺的問題,政府已積極推展多項措施,冀望盡快提供更多泊車位,並即將開展商用車輛泊車位顧問研究,以期制定合適措施,應付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我們會與相關的政策局及部門共同探討不同措施,包括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商用車輛的泊車位及上落貨區的標準的可行性。

  相對於商用車輛,私家車多作私人用途。為回應社會對私家車泊車位的需求,《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其中一項增加泊車位供應的措施,是要求發展商提供《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範圍內較高的泊車位數量。政府亦會按地區的需要,在適合的項目要求發展商提供額外的泊車位予一般公眾使用。具體泊車位數目須按個別情況訂定,考慮的因素包括當區的泊車位短缺情況、對發展項目的影響,以及對區內道路網的交通影響等。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區泊車位供求情況。

(五)屋宇署修訂指引旨在提供誘因鼓勵發展商提供地下公眾泊車位。該些公眾泊車位須按法定規劃圖則或運輸署的規定對外開放予公眾泊車並以商業方式營運。運輸署現時未有統計因該項豁免而新增的地下公眾泊車位數目。

(六)運輸署一直與商業公眾停車場及政府土地短期租約停車場營辦商商討,鼓勵他們經運輸署「香港行車易」流動應用程式及政府公共資訊網站「資料一線通」,向公眾發布其轄下停車場空置泊車位的實時資訊,以方便駕駛人士尋找泊車位及減少他們在路面兜圈尋找泊位而導致交通擠塞的情況。

  運輸署已收到部分停車場營辦商的正面回應,並已透過「香港行車易」流動應用程式發放約60多個停車場(包括政府及商業公眾停車場)的實時資訊,部分數據亦上載至「資料一線通」,可以讓巿民更容易地將之增值再用和靈活搭配,以開發創新產品。運輸署會繼續鼓勵其他停車場營辦商提供實時泊車位數據。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