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保護動物權益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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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保護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寵物業進口的野生動物(即狗、貓、倉鼠、兔子及葵鼠以外的動物)的數目;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二)過去五年,每年寵物業進口最多的五個禽鳥、哺乳類動物及爬蟲類動物物種的數目分別為何(按物種列出);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三)過去五年,每年寵物業進口最多的五個已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禽鳥、哺乳類動物及爬蟲類動物野生物種的數目分別為何(按物種列出);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四)鑑於有報道指近年一些野生動物(例如大鱷龜)遭遺棄及丟到香港的公園,當局基於甚麼準則決定是否准許某個物種的野生動物進口作寵物用途;
 
(五)當局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下有何措施,以(i)規管《公約》所列動物的管有、(ii)識別該等動物、(iii)規管管有該等動物許可證的持有人,以及(iv)規管該等許可證的轉讓;
 
(六)當局(i)現時採用甚麼機制,批出《公約》所列動物的管有許可證,以及(ii)在過去五年每年批出該等許可證的數目;
 
(七)鑑於放生動物活動可能對動物福利及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當局有否計劃(i)制訂相關指引或(ii)參照台灣的做法,立法規管該等活動;
 
(八)是否知悉(i)現時在港營運的動物收容所數目,以及(ii)該等收容所現時收容動物的平均數目及物種;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巡查了多少間動物收容所;
 
(九)鑑於近年有利用動物牟利的新興業務(例如寵物咖啡館、有機農場及流動寵物動物園)出現,當局有否計劃(i)立法訂明發牌規定,或(ii)向相關營辦商發出清晰指引,以保障該等業務所使用的動物的福利;
 
(十)鑑於現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所界定的動物定義沒有包含某些動物物種(例如魚類及兩棲動物),當局有否制訂措施,保障該等動物被業界使用時的福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否計劃更正有關情況;
 
(十一)鑑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基於不時收到有關狗隻咬人事件的報告,已把違規飼養動物(包括狗隻)列為其於二○○三年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推出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會被扣分的不當行為之一,房委會在過去15年每年收到多少宗公屋屋邨狗隻咬人事件的報告;
 
(十二)鑑於已有13 323隻狗隻在房委會實施的可暫准原則(即公屋租戶如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單位內飼養小型狗隻,有關租戶可獲准許繼續飼養該等狗隻直至其終老)下登記,房委會(i)接獲多少宗關於該等狗隻對公屋屋邨租戶造成滋擾或其主人違反可暫准原則的投訴,以及(ii)因而撤銷了多少項暫准許可;及
 
(十三)鑑於房委會聲稱在二○一六年的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中,有百分之五十四受訪者認為推行扣分制能有效禁止住戶在公屋處所違規飼養狗隻,而在二○一六年進行的意見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公屋居民反對放寬飼養狗隻政策,可否提供(i)該兩項調查所採用的調查方法和問卷複本、(ii)該兩項調查的報告全文,以及(iii)該兩項調查的相關佐證文件?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和運輸及房屋局後,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除狗隻、貓隻、倉鼠、兔子及葵鼠以外,過去五年以售賣作寵物為目的進口動物總數見下表。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並沒有當中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轉運往內地及轉口往其他地方的統計數字。
 
年份  進口數目
二○一二   497 000
二○一三   586 000
二○一四   903 000
二○一五   855 000
二○一六 1 018 000
 
(二)過去五年,以售賣作寵物為目的進口動物中,最多的五個禽鳥、哺乳類動物及爬蟲類動物物種的數目載於附件一。漁護署並沒有當中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轉運往內地及轉口往其他地方的統計數字。
 
(三)至(六)《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屬國際條約,自一九七五年生效以來,現已在183個締約方實施。《公約》旨在防止物種因國際貿易而瀕臨絕種或滅絕。為履行《公約》之規定,本港制定了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然而,《公約》並沒有對作「寵物」用途的動物進出口作出額外的規管,因此,我們並沒有進出口《公約》物種作寵物用途的相關統計數字。
 
  如某物種被列入《公約》附錄I或II之內,這些物種的管有將受《條例》所規管。任何人管有附錄I活生動物或野生的附錄II活生動物作商業用途,必須領有漁護署發出的有效管有許可證。管有非野生的附錄II活生動物作商業用途須具備文件證據證明動物來自非野生來源。任何人士管有附錄的活生動物作個人寵物用途,則無須申領管有許可證,但須能夠出示其合法來源證明。

  管有許可證是按存放地點發出的,一般有效期為五年,不得轉讓,並只准許持證人存放有關物種於該證指定的處所內。管有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動物的合法來源證明,例如由先前出口地的《公約》管理機構發出的《公約》出口准許證。過去五年,漁護署就《公約》附錄的活生動物所簽發的管有許可證數目如下:
 
年份  管有許可證數目
二○一二 225
二○一三  78
二○一四  50
二○一五  58
二○一六  55
 
(七)至(八)不當地放生動物,包括置動物於不適合生存的環境,可能會影響牠們的健康和生態系統。漁護署一直與相關動物福利團體合作,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明白放生活動對動物及環境均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及提醒市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我們會繼續夥拍動物福利團體推動有關工作,現階段並沒有計劃就放生活動制訂指引或立例規管。
 
  漁護署並沒有動物收容所相關的統計數字。
 
(九)至(十)在香港從事以下涉及動物的商業活動,包括動物售賣及狗隻繁育、營運動物寄養所、出租馬匹供人策騎或利用馬匹提供騎術指導、舉辦動物及禽鳥的展覽及經營動物檢疫中心,都必須向漁護署申請牌照並符合相關的法例要求。此外,政府透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打擊殘酷對待動物以保障動物福利。該條條例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
 
(十一)至(十三)公共屋邨人口稠密,飼養狗隻可能會影響環境衞生及對租戶造成滋擾。因此,除了(i)按「可暫准原則」(註一)所容許的狗隻和(ii)服務犬(註二),公共屋邨一律禁止養狗。
 
  按「可暫准原則」容許飼養的狗隻數目,由二○○三年約13 300隻減至二○一七年九月底約1 300隻。就公共屋邨內狗隻咬人事件、有關獲批飼養狗隻產生滋擾被投訴,以及違反「可暫准原則」飼養狗隻個案等數字,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並沒有備存綜合統計。此外,房委會亦沒有細分「可暫准原則」安排下的狗隻紀錄被取消的原因。
   
  自一九九二年起,房屋署每年均會進行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以蒐集現居於房委會轄下公營房屋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以及他們對整體房屋相關事宜的意見。二○一六年的綜合調查採集了約5 000戶的意見,有關飼養狗隻的問卷問題及結果載於附件二。房委會會繼續不時監察違規養狗情況及加強宣傳,以保持公共屋邨的居住環境寧靜和清潔。
 
註一: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二○○三年通過推行一次性的「可暫准原則」安排,容許租戶繼續飼養於二○○三年八月一日之前已在公屋單位內的小型狗隻,直至該狗隻自然去世為止。
 
註二:服務犬包括視障租戶所養的引路犬,以及有強烈特殊需要,以狗為伴作精神支柱的租戶所養的伴侶犬。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