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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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由政府制訂並適用於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當外傭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有外傭僱主團體指出,外傭在非工作日(包括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和休息日)可自由外出進行其喜歡的活動。僱主無權阻止外傭在惡劣天氣下外出,亦無權干預外傭進行高危活動。如外傭在此段期間染病或因意外而受傷,僱主便須按合約承擔其醫療費用。然而,僱主為外傭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一般不承保並非因受僱工作而起的疾病或意外所招致的醫療費用。本人收到大量外傭僱主求助,表示須承擔外傭的巨額醫療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名和百分比的外傭僱主,已為外傭投購承保範圍包括與工作無關的醫療費用的保險;

(二)鑑於現行法例並無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承擔與工作無關的醫療費用,政府會否檢討「標準僱傭合約」中的上述條文,以期僱傭之間更合理地分攤有關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法規定外傭須自行投購或其僱主須為其投購有關的醫療保險,為僱傭雙方提供保障?
 
答覆:
 
主席︰
 
  根據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9(a)項的規定,外傭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與工作有關,僱主必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而外傭亦必須接受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此外,《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包括外傭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以承擔如僱員因工受傷而僱主在法律下(包括普通法)的法律責任。
 
  就田北辰議員的細項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正如我剛才解釋,所有外傭僱主必須為外傭投購「勞保」,這是一項法例規定。勞工處沒有備存個別僱主為外傭投購保險的詳細承保範圍,更沒有僱主投購的保險產品是否包含與工作無關的承保範圍等資料。
 
  「標準僱傭合約」第9(a)項的規定,是體現僱主在僱用外傭來港為其住所提供家務服務期間,外傭不會因未能負擔醫療費用而未能接受治療或延誤治療疾病或傷患。即使外傭需要使用公共醫療服務,僱主亦必須承擔有關費用而不應依賴公帑填補。另一方面,「標準僱傭合約」對僱主的責任也有清晰合理的界定,例如「合約」訂明,僱主無須承擔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的醫療費用。
 
  綜合而言,我們認為由僱主承擔外傭在受僱期內的醫療費用是合理的做法,亦未見有充分理據廢除或改變相關安排。
 
  實際上,保險市場現正提供多種為外傭而設的綜合保險產品,除了提供基本的「勞保」外,也提供額外的保障,包括住院及手術、門診、牙科等醫療開支。另外,不少外傭綜合保險產品亦提供人身意外、因患嚴重疾病或嚴重受傷而被送返回原居地的費用、補聘新外傭的費用等各項保障。根據這類綜合保險產品,即使外傭在休假日並非直接因工或因意外受傷並需接受治療,僱主也可按其投購的綜合保險計劃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索償,甚或包括因嚴重意外而導致外傭死亡或永久傷殘的人身意外索償等。與此同時,每份保險產品的保單條文應會詳細列明一般不保事項及/或有關人身意外的不保事項。僱主在投購所需的外傭綜合保險產品時,應與投購其他保險產品一樣,仔細比較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及詳細審閱保單條文,清楚了解保障範圍,例如保單條文有否明確列明不承保惡劣天氣下發生的意外等,並自行選擇個人希望投購的額外保障的種類或醫療保障的範圍。
 
  主席,現行的安排已在僱主必須為其外傭提供合理保障以及僱主的財務負擔之間作出適當平衡,並留有足夠彈性,讓僱主按個人情況在多種提供額外保障的綜合保險產品中自由作出選擇。儘管如此,勞工處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一方面建議僱主在符合《僱員補償條例》和「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下,考慮投購所需的綜合保險產品;另一方面,亦會透過職業介紹所和保險公司提醒僱主,確保僱主在聘請外傭時,清楚了解他們在相關法例和「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包括必須承擔外傭在受僱期內的醫療費用,並加強宣傳僱主考慮投購綜合保險以降低個人責任的風險的信息。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