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配偶婚前曾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已婚人士申請資助房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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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規定,已婚人士申請租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或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必須與配偶一同提出申請,而其本人或配偶曾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均不合資格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房委會基於夫婦其中一人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分別拒絕了多少宗由夫婦提出(i)租住公屋單位、(ii)購買居屋單位,以及(iii)按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
(二)當局基於甚麼理據實施上述規定;
(三)鑑於已婚人士會因其配偶曾在婚前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喪失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屋單位的資格,但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當局有否檢討上述規定(i)對他們是否公平,以及(ii)有沒有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就此尋求法律意見;及
(四)當局上次檢討該規定的日期,以及有否計劃再作出檢討?
答覆:
主席:
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及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註一)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助未能負擔私人樓宇的低中收入家庭應付他們的住屋需要。
為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凡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及其配偶(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未婚人士日後的配偶),即使已把單位出售、售回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已清還貸款,均不可再次提出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及公屋的申請。不過,他們的未婚子女及其後另組家庭,則不在此限。
另一方面,房委會已確立一套準則,酌情接受曾參與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有真正困難的住戶所提出的公屋申請。有關準則如下:
(一)社會福利署的體恤安置
因健康或社會理由而遇有特別困難的家庭,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透過體恤安置編配租住公屋單位;及
(二)房委會酌情的安排
房委會可酌情接受確實面對困境的人士所提出的公屋申請。這些困境包括:
(i)經法庭裁定破產;
(ii)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家庭面對健康或社會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以上行之已久的規定,在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及照顧有特別需要人士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並沒有歧視意圖,亦不是因為以家庭崗位為由防止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人士申請公屋或資助房屋。目前公營房屋供不應求、公屋輪候時間仍持續高企,房委會沒有計劃檢討這規定。
我們沒有備存因配偶曾是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而遭拒絕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屋單位,以及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的分類數據。
註: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住屋貸款計劃、住宅發售計劃、首次置業貸款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和綠表置居計劃。
完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