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繳納差餉及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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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市民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發出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通知書)後,須於通知書所載最後繳款日期(限期)或之前繳付差餉或地租。逾期未繳可被增收相當於欠款5%的款項(附加費),而逾期已達六個月更可被增收相當於欠款10%的附加費。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收到通知書時距離繳款限期往往只有約兩星期,他們憂慮一旦因長時間外遊而未及在限期前繳款,會被徵收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與繳款限期平均及最短分別相隔多少天;

(二)估價署會否酌情不徵收附加費;若會,哪些延遲繳交差餉或地租的解釋一般會被接納;

(三)過去五年,每年增收5%及10%附加費的個案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以及每年的附加費收入為何;及

(四)會否檢討及延長繳款期以利便繳納人繳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分別按《差餉條例》(第116章)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每季的差餉和地租。「最後繳款日期」定於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如差餉及/或地租在「最後繳款日期」仍未清繳,估價署署長可在差餉及/或地租額上加徵5%附加費。若包含5%附加費的欠款總額在原來繳款限期起計六個月內仍未清繳,則再加徵總數額10%的附加費。

  就邵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估價署每季所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的數量龐大,以二零一七年十月至十二月季度為例,數目超過220萬份,因此估價署會分批印製及寄出通知書。過去三年,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與「最後繳款日期」至少有22日。一般而言,繳納人會於每季繳款月的第十天或之前收到通知書,有充裕時間繳款。

(二)及(三)過去五年,因遲交差餉及/或地租而被加徵5%及/或10%附加費的比率列於下表:
 
年度 二零一二/
一三
二零一三/
一四
二零一四/
一五
二零一五/
一六
二零一六/
一七
差餉及/或地租
通知書總數
880萬 888萬 898萬 908萬 917萬
加徵5%附加費個案
佔總數的百分比
3.9% 4.3% 5.0% 4.5% 4.3%
加徵10%附加費個案
佔總數的百分比
少於0.1% 少於0.1% 少於0.1% 0.2% 0.1%

  估價署沒有備存每年來自加徵附加費的收入記錄,因此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繳納人如因特殊情況,例如患病、搬遷、離港等原因逾期繳款,可向估價署申請豁免附加費,估價署會考慮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四)現時差餉及地租的繳款期相當充裕,而絕大多數市民亦依時繳款,因此估價署無意延長繳款期。此外,估價署鼓勵繳納人使用自動轉帳繳交差餉及/或地租,或採用估價署免費提供的「電子差餉地租單」服務。電子帳單會於每季繳款月的前一個月下旬上載到用戶的帳戶,用戶即使身在外地,也可以盡早收取每季的通知書。繳納人亦可於繳款月在估價署網頁或使用24小時電話資訊服務(2152 2152),查詢差餉及/或地租的應繳數額。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