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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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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統計數字和政策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契約的數目和所涉土地的總面積,並按下列項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i)承租人類別(即私人體育會、制服團體、社福機構、體育總會/社區體育會及公務員團體);
(ii)契約年期(即十五年、二十一年及其他(請註明));及
(iii)土地所在區議會分區;

(二) 每份契約的承租人在上個財政年度實際繳付的(i)地租及(ii)差餉金額(以表列出),以及有關金額的計算方法;

(三) 是否知悉在上個財政年度,每份契約的(i)承租人的會員人數及(ii)有關場地的入場人次(以表列出);及

(四) 民政事務局可否如期於本年內完成就該類契約進行的政策檢討,以及就檢討結果諮詢本會及相關持份者的工作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過去,由於香港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供應有限,一些有志推動體育發展及提供康樂設施的人士通過組成私人體育會,向政府申請撥地發展體育及康樂設施。除私人體育會外,政府亦曾向其他非牟利團體包括社福機構、制服團體、體育總會、地區體育會及公務員團體等,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下稱「契約」)以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撥地發展康樂及體育設施。

  綜合地政總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提供的資料,我現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現行的契約共有六十七份,按這些契約批出的用地總面積共4 082 137平方米。契約的承租人類別、契約年期及土地所在區議會分區的統計資料載於附表一。

(二)每份契約的承租人在二○一六/一七財政年度應繳地租及差餉金額載於附表二。估價署是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的規定評估及徵收地租。一般而言,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而徵收。至於應繳差餉,估價署是按照《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的規定而評估及徵收。二○一六/一七財政年度的應繳差餉額,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五,再扣除適用的差餉寬減額而釐定。

(三)每份契約的承租人的會員人數載於附表二。由於政府沒有備存相關場地的入場人次記錄,故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四)民政事務局已成立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進行檢討。由於檢討涉及不同政策局及部門的工作,相關的問題複雜,我們需要詳細研究有關問題,從而制訂出一套合理可行的政策建議。按現時的工作進度,我們會盡快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然後進行公眾及持份者諮詢。
 
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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