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二題:《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執行情況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2012年第25號條例)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作出修訂,以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而有關修訂已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實施。關於香港海關執行上述法例修訂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香港海關轄下負責有關執法工作的人手;
(二)自上述法例修訂實施以來,有關執法工作的下列統計數字:
(甲)檢控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涉及重犯者的個案數目;
(乙)定罪個案數目,以及被定罪的人數;及
(丙)被定罪人士一般被判處的懲罰,以及被判入獄的人數為何;及
(三)香港海關有否計劃在來年加強執法行動;如有,計劃的詳情,以及所涉額外的人手和預算開支爲何?
答覆:
主席:
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由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實施。《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香港海關(海關)一直採取三管齊下方式執行有關規定:
(甲)合規推廣——透過為不同業界舉行簡介會及進行主動探訪,海關就《條例》下的法律要求及為遵從《條例》而應採取的措施,向商戶提供建議和指引;
(乙)執法行動——海關採取必要和及時的執法行動,打擊不遵從法例的行為,從而建立公眾信心;以及
(丙)宣傳教育 ——海關聯同消費者委員會,推行廣泛的宣傳及教育項目,以增加消費者對不良營商手法的認識,並推廣「精明消費」的概念,亦同時向商戶推廣良好做法。
由於《條例》涵蓋的貨品及服務範圍廣泛,為促進商戶遵從法例,並有效運用執法資源,海關採用風險為本的原則,優先處理可能對消費者、業界或整體公眾有重要影響的個案。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回應如下:
(一)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海關負責執行有關《條例》的人手編制及所涉開支如下:
類別 | 年度 | ||
---|---|---|---|
二○一五至一六 | 二○一六至一七 | 二○一七至一八 | |
人手編制 | 190 | 190 | 190 |
涉及開支 (萬元) |
9,510 | 9,285 (註一) | 9,283 |
(二)自《條例》於二○一三年七月實施起至二○一七年九月,海關就《條例》的執法工作的統計數字如下:
檢控個案數目 | 311 |
|
378 |
|
9 |
被定罪個案數目 | 283 (註二) |
|
331 |
|
35 |
|
17 |
|
284 |
由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七年九月,被定罪的個案中,有被判即時入獄,刑期由十四日至六個月不等,而被判監禁但獲緩刑的,刑期由監禁十四日(緩刑十八個月)至監禁八個月(緩刑兩年)不等;亦有被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罰款金額由五百元至十五萬二千元不等,社會服務令則由六十至二百四十小時不等;亦有被告被判處感化令,或被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註三)。
(三)未來一年,海關會繼續積極執行《條例》,從不同層面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因應實際情況,例如針對不良營商手法的趨勢,或投訴種類及數字的改變等,進行針對性的執法行動,包括試購行動等。同時,亦會加強向公眾及業界團體作合規推廣及宣傳教育,以期取得更大的執法成效。此外,於內地黃金周長假期期間,海關會加強執法及巡查,例如到旅行團安排的購物點及熱門旅遊購物區的店鋪,向旅客、導遊及商戶派發傳單,加強宣傳旅客要精明消費,商戶則要遵守《條例》的規定。海關亦會主動巡查在港舉辦的大型展覽會,包括於開幕前,向商戶講解《條例》要求及派發傳單,呼籲遵守《條例》的規定;展覽會期間,會派員巡查以確保參展商符合法例要求,而「快速行動隊」則會盡速處理及跟進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海關會在適當的時候靈活調配內部資源和檢討人手,以應付有關的工作及未來的挑戰。
註一:由於負責執行《條例》的人手的職級有所改變,於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及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涉及開支較二○一五至一六年度低。
註二:另有九宗個案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註三:海關以《盜竊罪條例》下的欺詐罪,再以《條例》的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罪名作交替檢控。兩名被告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完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