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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於石澳清拆建築物未有採取適當防塵措施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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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石澳一個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在清拆建築物時沒有採取適當措施減少塵埃散發,今日(十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規例),被判罰款28,5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年三月環保署人員到石澳一帶巡查時,發現一村屋天台及二樓正進行清拆工程。該村屋朝向馬路的一面沒有以隔塵板或隔塵布圍封,而工人處理碎屑時亦沒有灑水以保持濕潤,造成塵土飛揚。此外,涉事承建商進行清拆工程前亦沒有通知環保署。環保署經蒐證後,按規例檢控該承建商。

  發言人指出,建築物的拆卸工程屬規例規定的「應呈報工程」。承建商除要事先通知環保署有關工程外,亦必須根據規例的規定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塵埃散發影響環境及其他人士。有關措施包括使用不滲透的隔塵板圍封建築物、灑水弄濕拆卸工地範圍,及以不滲透的隔塵布完全覆蓋易生塵埃的堆存物料等。詳情可瀏覽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guide_ref/files/construction_dust.pdf

  根據規例,若沒有就「應呈報工程」通知環保署,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若沒採取規例規定的防塵措施,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2017年10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