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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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實施銀行業有關恢復規劃及財務風險承擔限度的最新國際監管標準,加強銀行體系的應變能力。
 
  近年的環球金融危機顯示銀行在應對嚴峻壓力事件方面準備不足。為應對這風險,由二十國集團領袖成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在二零一四年發表了關於恢復規劃的標準。按照該標準,監管機構應確保金融機構維持一套恢復計劃。恢復計劃應制訂一系列措施,以讓該機構在受壓時,可以實施該等措施以重建其財政資源和持續經營能力。有關當局亦應有所需權力以強制金融機構實施恢復措施。
 
  目前來說,金融管理專員須倚賴《銀行業條例》賦予的資料蒐集權力,以規定認可機構擬訂恢復計劃。為提升透明度及確定性,我們建議在《銀行業條例》訂立明確條文,賦權金融管理專員規定認可機構制訂並落實相關的恢復規劃要求。此舉除了可確保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準則,更重要的是可確保我們銀行體系抵禦嚴峻壓力的能力。
 
  恢復計劃以外,條例草案亦旨在更新現時有關銀行的財務風險承擔限度。
 
  根據《銀行業條例》,認可機構須遵從訂明的財務風險承擔限度,以避免其風險過度集中於某些範疇。現時,這些限度是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一九九一年頒布的國際標準制訂。隨着巴塞爾委員會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就計量及管控大額風險承擔公布新的監管框架,香港有責任按照最新國際標準,更新監管制度。
 
  要落實新的財務風險承擔框架,我們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刪除過時的條文和訂立替代規則。鑑於新框架的技術性質,並考慮到替代規則須因應國際標準變更不時作出修訂,我們建議廢除主體法例的相關條文,改為賦權金融管理專員制定附屬法例,訂明這些風險承擔限度。這個安排與我們現時落實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披露和流動性標準時所採用的方式一致。
 
  主席,我們已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立法建議。我們亦已就立法建議諮詢了銀行業界。兩者均對建議表示支持。我希望立法會可以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便我們可以依時落實這些銀行業國際監管標準,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等組織成員的公信力。
 
  我謹此陳辭。謝謝主席。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