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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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修訂《稅務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實施《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及其他有關國際稅務合作並適用於香港的協定,以及確保《稅務條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頒布的共同匯報標準一致。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支持國際間就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的工作。為實施經合組織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所頒布的共同匯報標準,我們在立法會的支持下,於去年六月修訂了《稅務條例》以訂立相關的法律框架,並在今年六月再次作出修訂,規定財務機構須收集75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帳戶的資料。
另一方面,經合組織亦提出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的方案,旨在打擊跨國企業利用不同經濟體的稅務規則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從而使企業整體上只繳納少量稅款或無需繳稅。當中,香港須落實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即跨國企業按經營業務的稅務管轄區列出收入、利潤和繳稅金額等資料)及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雖然經合組織容許各稅務管轄區採用雙邊或多邊模式交換相關資料及報告,但由於國際社會間交換稅務資料的範圍及網絡不斷擴大,雙邊模式已不切實際。較可行的做法是以《多邊公約》作為實施有關措施的基礎。加入《多邊公約》不但可加快擴闊自動交換資料網絡,而且是經合組織和歐洲聯盟考慮稅務管轄區是否屬「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重要因素。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或會遭受抵制措施,其投資和營商吸引力將會大受影響。
現行《稅務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宣布香港與其他地區所訂立的稅務協定屬有效。香港過往與其他地區簽訂的雙邊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亦是以此為依據在香港實施。然而,現行條例下的相關權力並不涵蓋多邊稅務協定,或為給予雙重課稅寬免和交換稅項資料以外目的而訂立的國際稅務合作安排。
由於國際稅務合作迅速發展,將會着力推動更緊密的稅務合作,因此我們建議《條例草案》擴大《稅務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範圍至涵蓋多邊稅務協定和新的國際稅務合作領域。
政府亦藉此機會作出法例修訂,修正《稅務條例》與共同匯報標準差異之處,確保《稅務條例》與該標準一致。共同匯報標準列明須交換的財務帳戶資料、須作出匯報的財務機構、所涵蓋的各類帳戶和納稅人,以及財務機構須依循的盡職審查程序,這些執行細節已收納在《稅務條例》內。
主席,為使香港更有效落實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及BEPS方案,減低香港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風險,香港必須盡快實施《多邊公約》。《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我們會與中央人民政府和經合組織就落實《多邊公約》延伸至香港作具體安排,並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宣布《多邊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盡早通過《條例草案》,當局亦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4分
香港時間16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