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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在惡劣天氣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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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某些行業、工種及工作場所(例如公共運輸、公用事業、醫療服務、保安、酒店、食肆及娛樂場所)的僱員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仍需工作,以維持基本服務或處理突發情況。另一方面,勞工處編製了「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就在惡劣天氣期間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提供指引,避免僱主與僱員之間出現不必要的爭拗及混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僱員在惡劣天氣期間仍會被僱主指派工作;若有,按行業提供分項數字;該等僱員當中,有多少人已獲僱主告知在惡劣天氣期間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以及該等僱主的數目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在惡劣天氣期間發生的職業意外宗數及其引致的傷亡人數,並按意外成因列出分項數字;
 
(三)有否研究立法禁止僱主指派僱員在惡劣天氣期間執行高危工作(例如在戶外棚架上及海上工作),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五年,每年在惡劣天氣期間發生的職業意外所涉的僱主,因未有為有關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僱員的工作安全,包括他們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在工作地點及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同時,我們亦察悉社會上有一些必要的服務或行業,一旦因人手問題中斷服務,可能對市民帶來不便或影響社會的正常運作。在顧及到僱主、僱員和社會普遍利益的前提下,勞工處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和宣傳,致力向僱主推廣預先制訂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的重要性,其中包括編製「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工作守則),就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提供意見和實際指引。
 
  就議員的提問,謹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沒有備存在惡劣天氣下需要工作的僱員及與此相關的統計數字。
 
(二)由於職業傷亡個案的統計數字是按「意外類別」(例如人體從高處墮下)作分類,而不是以工作環境或惡劣天氣歸類,因此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有關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而導致傷亡的資料。
 
(三)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法例並無明文禁止在惡劣天氣期間工作,然而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他們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等。一般而言,戶外棚架或海上工作等高危作業,不應在惡劣天氣期間進行。僱主若違反上述條款,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現行職安健法例已訂明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由於不同工作崗位、機構及行業的工作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故難以透過法例劃一規定。勞工處編製的工作守則,建議僱主與僱員預早磋商,以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如要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維持一個安全的工作地點,並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
 
(四)如以上所述,勞工處沒有備存以工作環境或惡劣天氣分類的數字,因此無法提供在惡劣天氣期間僱員因工遭遇意外,所涉的僱主因未有為有關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然而,如發現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有關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及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勞工處定會提出檢控。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