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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訂管制潤版液及印刷機清潔劑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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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日)表示,政府於十月十三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2017年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修訂)規例》(《修訂規例》),把現時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產品的規管,擴展至涵蓋潤版液及印刷機清潔劑。

  《修訂規例》禁止進口或在本地生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逾每公升80克的潤版液,以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逾每公升500克的印刷機清潔劑。《修訂規例》與現行規管相若,生產商及進口商必須展示產品相關資料、向監督(即環保署署長)提交銷售資料、備存有關資料最少三年,並在監督要求查閱時出示。

  任何人進口或在本地生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超出法例上限的產品,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未能展示產品資料、提交報告或保存紀錄則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在室溫下蒸發的有機化學品,部分具有毒性。大部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可導致光化學煙霧的形成,而光化學煙霧是珠江三角洲區域的主要空氣污染問題。發言人表示:「實施《修訂規例》後,預計每年可減少約370公噸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有助減少形成光化學煙霧。」

  《修訂規例》會在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若獲立法會通過,將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