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付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勞資審裁處判令款項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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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支付該名僱員假日薪酬及未有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該公司亦沒有在勞審處判令發出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金額約十一萬一千元。該公司所觸犯有關判令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而犯,故該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僱傭合約及勞審處判令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繼續予以嚴厲打擊,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8分
香港時間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