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因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被法院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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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違規者其申請除有機會被取消外,更會被檢控。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上月在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
 
  發言人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透過抽查,嚴格覆檢公屋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申報,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
 
  有關申請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獲接受登記申請公屋。他於二○一六年七月應邀出席申請分組的詳細資格審查面晤及通過詳細資格審查,獲核實符合配房資格。隨後他的公屋申請交予公屋編配小組準備安排配房。
 
  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該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卻沒有於二○一二年申請公屋及二○一六年七月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如實在公屋申請表及申請人聲明內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
 
  房屋署於二○一七年二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上月在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發言人表示:「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先詳細閱讀隨申請表夾附的《申請須知》,申請表中亦要求申請者作出聲明,表示在填寫申請表前已詳細閱讀及明白《申請須知》所載的內容,並聲明其填報的資料全部屬實。在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房屋署職員亦會提醒他們切勿作虛假陳述。」
 
  他再次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9月17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