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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汽車電池公司東主和員工非法處理廢電池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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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朗一間汽車電池公司未有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其東主及兩名員工並違規處理及非法擺放廢汽車鉛酸電池,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及《廢物處置條例》,今日(九月十二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11,000元。

  環保署於今年二月的執法行動中,發現元朗安康路一間汽車電池公司的兩名員工,為顧客車輛更換鉛酸電池,並將換出屬化學廢物的廢舊電池違規擺放於路邊。環保署經調查後,證實該公司並非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遂向公司東主及兩名涉案員工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汽車保養及維修業從業員,經使用的汽車電池內含硫酸和鉛,屬於化學廢物。因此,如任何人經營更換汽車電池店鋪及汽車維修車房等而產生化學廢物,必須按《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並按規例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把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如任何人隨處擺放從顧客車輛換出的廢舊電池,亦有可能觸犯《廢物處置條例》。車主如需更換汽車電池,應光顧已向環保署登記的汽車維修車房或公司。任何人士從事非法收集、存放、處置化學廢物的活動或在公眾地方非法擺放廢物,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詳細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