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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暫時中止葉偉鵬的註冊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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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條已暫時中止葉偉鵬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中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18個月,由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止(註)。
 
  是次的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葉偉鵬於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間:
  • 在未經一家企業客戶的兩名個人擔保人的同意和未有核實所有資料的準確性的情況下,填寫六份屬於該兩名個人擔保人的個人財務報表(相關財務報表);及
  • 在相關財務報表上偽造該兩名個人擔保人的簽名。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葉偉鵬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金融管理專員在裁定葉偉鵬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時,已經考慮到《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條,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葉偉鵬上述的行為令他是否有能力誠實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以及其信譽和品格受到極大質疑。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時,已考慮此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 有關的偽造簽名行為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涉及六份個人財務報表(即相關財務報表);
  • 有關的行為於長達3年時間內重複;
  • 葉偉鵬不僅偽造兩名個人擔保人的簽名,亦沒有向他們取得確認及同意和在未有核實所有資料的準確性的情況下填寫相關財務報表;
  • 葉偉鵬的行為有可能令有關註冊機構和有關客戶蒙受財務風險;
  • 葉偉鵬過往並無遭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及
  • 葉偉鵬表現合作並承認其不當行為。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戴敏娜表示:「金管局對偽造簽名和其他不誠實的行為非常重視,及希望向業界發出強烈阻嚇訊息,就是金管局不會容忍有關行為,而此等行為會對相關職員是否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帶有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至他/她受到紀律處分。」
 
註:個案發生時,葉偉鵬是受僱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葉偉鵬現為有關人士並受聘於另一家註冊機構。
 
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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