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着力打擊非法進口及處理有害電子廢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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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入口商分別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南非及多明尼加共和國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及兩名回收場負責人因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今日(八月二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十萬七千元。

  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期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進行一連串針對非法進出口及處理有害電子廢物的打擊行動。在香港海關協助下,該署人員在葵涌貨櫃碼頭截獲三個進口貨櫃,櫃內載有未獲發有效許可證而進口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打印機碳粉盒、廢平面顯示器和廢電池等有害電子廢物。另一方面,環保署亦採取相應行動,查獲元朗兩間露天回收場涉嫌非法處置大量廢印刷電路板、廢平面顯示屏及廢陰極射線顯像管等化學廢物。上述行動中截獲的有害電子廢物估計市值合共約為一百六十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三家入口商及兩名回收場負責人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一直按照《廢物處置條例》嚴厲打撃有害電子廢物非法進口本港,除對涉案人士作出檢控外,所有非法進口而被截獲的貨櫃均會根據國際慣例退回來源地。發言人強調經拆解及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本質具危險性,如不妥善處理,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故政府必須按法例嚴厲打撃有害電子廢物的進出口及規管回收處理。

  發言人提醒從事廢料回收的進口商及回收場營運商,切勿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作任何用途(包括進口香港或經香港轉運)或非法處理化學廢物。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未獲發有效許可證而進口(包括轉運)或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即屬違法。若回收場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及/或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學廢物設施作循環再造或處置。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