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律政司發表聲明
*******
  就今日(八月十七日)上訴法庭處理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 CAAR 4/2016,律政司發表以下聲明︰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本案上述三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進行抗議時的行為觸犯法律。
 
  香港特區的法院一直獨立、公正和專業地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三名被告的案件,法庭是根據於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他們罪成。雖然被告曾一度就裁決提出上訴,但最終他們撤回所有上訴。
 
  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但根據該條例第81C條,如被告人已就所判處刑罰的定罪提出上訴,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
 
  就本案而言,律政司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獲上訴法庭許可提出覆核,但由於被告於二○一六年八月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覆核申請當時暫不能進行,要到法院完成處理三名被告的定罪上訴才可處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被告的上訴原排期於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聆訊,法庭並指示各被告須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存檔書面陳詞。三名被告最終並無向法庭存檔其書面陳詞,並在限期前一日(即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撤回其上訴。
 
  在被告撤回其上訴後,律政司申請就刑期覆核申請排期聆訊,在二○一七年八月九日於上訴法庭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今日頒布判詞。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在這方面,律政司希望大家留意判案書第171段以下的解說︰

  「最後,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份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絶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