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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及兩名泥頭車司機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罪成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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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私人土地承租人及兩名泥頭車司機因非法棄置建築廢物,今日(八月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被判罰款共20,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年一月接獲市民舉報,指有人於元朗沙江圍一私人土地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環保署經調查後發現,有人在未有取得有效許可的情況下,在上址非法擺放石屎、磚及瀝青等建築廢物。環保署其後按《廢物處置條例》第16B(3)條,向涉事的土地承租人及兩名泥頭車司機提出檢控。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如無有效許可,在私人地段擺放或促使擺放建築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提醒土地佔用人及運輸業界人士,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必須事先得到有關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書面許可,以及經環保署確認後方可進行,並須按法例要求妥善處置建築廢物,否則可被檢控。
 
2017年8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