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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房東主和收集商非法處理及收集廢汽車電池被定罪(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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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朗一汽車維修公司東主非法將廢汽車鉛酸電池交予無牌收集商,今日(八月一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汽車維修公司東主和無牌收集商共被判罰款14,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一月的執法行動,在元朗一間汽車維修公司當場截獲公司東主,將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交予一無牌化學廢物收集商。環保署經調查後向兩人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說:「為打擊非法收集和處置廢鉛酸電池等化學廢物的活動,環保署已加強突擊巡查行動。今年上半年,已有四十四宗涉及非法收集和處理廢鉛酸電池的個案被定罪,共被判罰款近四十萬元,當中有十三宗涉及車房違例把廢電池交予非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

  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汽車維修業人士須遵從法例要求把廢舊汽車電池交予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妥善處理,以免觸犯法例而被檢控。」 

  根據法例,經營更換汽車電池店鋪、汽車維修車房等會產生化學廢物,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並按規定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車主如需更換電池應光顧已向環保署登記的汽車維修車房或公司。任何人士從事非法收集、存放或處置化學廢物的活動,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詳細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8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  

圖片

圖示環境保護署於一月的執法行動中截獲的廢鉛酸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