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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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十三萬元;而該公司所觸犯的以上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該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按勞審處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7年7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5分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