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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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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隨着為期30年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屆滿,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將於明年七月十一日把大老山隧道移交政府。我們需要為大老山隧道成為政府隧道後的營運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礎,將大老山隧道歸納入《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法律框架之內。

  《條例草案》旨在把大老山隧道加入《條例》適用的隧道名單之內,以及對《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A章)(《規例》)作出修訂,包括加入現時使用大老山隧道須繳付的隧道費、將大老山隧道加入指明通過政府隧道的車輛須繳付的移走費和許可證費的附表,以及容許某些交通標誌繼續在大老山隧道使用等。

  《條例草案》亦廢除用以規管大老山隧道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及其附屬法例。但《條例草案》訂明所需的保留條文和過渡性安排,以確保政府在廢除《大老山隧道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後,就有關大老山隧道的事宜可能採取的行動並不會受到影響。

  現時《大老山隧道附例》訂有豁免安排,訂明在緊急情況下,運載第二類及第五類危險品的車輛,獲批准後可使用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將會保留這項豁免安排,並且把範圍擴展至所有政府隧道,包括海底隧道(紅隧)和東區海底隧道(東隧)。這類危險品包括醫療氧氣、石油氣、柴油和石油等。當天氣惡劣或由於其他原因,這類危險品無法靠水路以汽車渡輪承載運送危險品的車輛供應到香港島時,政府可選擇安排這些車輛取道紅隧或東隧駛往香港島,而無須在取得西區海底隧道(簡稱西隧)的營運公司同意後才可使用西隧,加強了政府處理突發或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我必須強調,有關豁免只會在緊急情況下,由運輸署署長經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後批出,並按需要施加附帶條件,在執行時亦會由有關政府部門和營運隧道的承辦商嚴密監察。

  運輸及房屋局於本年五月十九日就建議的法例修訂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並無反對把大老山隧道納入《條例》的法律框架的立法建議。

  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關注政府會於何時調整大老山隧道的隧道費,以改善該隧道、獅子山隧道(簡稱獅隧)和尖山及沙田嶺隧道三者的交通流量分布。有委員在會議中要求政府在接收大老山隧道後,同時調整其隧道費,使之與獅隧和尖山及沙田嶺隧道看齊,而非考慮交通流量合理分布研究的結果後才作調整。

  我理解委員的出發點。不過,基於三條過海隧道(即紅隧、東隧和西隧)和三條連接九龍和沙田的陸上隧道(即大老山隧道、獅隧和尖山及沙田嶺隧道)的地理位置,駕駛者自然會把三條過海隧道和三條陸上隧道配對使用。運輸署的分析亦顯示,三條過海隧道的交通流量與三條陸上隧道的使用量互為影響。因此,政府必須以通盤方式考慮所有因素,然後制訂這六條隧道的隧道費調整方案,從而合理地分布各隧道的交通流量。政府已就這六條隧道交通流量合理分布展開研究,並會在該研究中一併探討大老山隧道的隧道費水平。政府較早前已經承諾,會於二○一七至一八立法年度內把隧道費調整方案提交事務委員會作討論。在未有定案前,政府接收大老山隧道後暫時不會調整該隧道的隧道費。

  《條例草案》對大老山隧道在專營權屆滿後的正常運作十分重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