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內地居民來港升學、工作和定居的政策和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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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有接近150萬名大陸居民來港定居,亦有不少大陸居民來港升學和工作。關於該等人士的政策和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每年憑《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人數,以及他們當中其後因被法庭裁定透過非法途徑取得單程證而遭遣返大陸的人數;

(二)去年分別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申請及(ii)獲准來港/留港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根據該等計劃/安排早年獲准來港/留港並於去年憑藉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大陸居民的人數及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自二○○三年以來,每年大陸學生來港分別修讀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課程及自資專上課程的人數(及該等數目分別佔當年學生人數和非本地學生人數的百分比),並按(i)院校名稱、(ii)修課程度(例如副學位、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以及(iii)修讀年期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每年大陸學生修讀該等課程所招致的公帑開支;

(四)是否知悉自二○○三年以來,每年大陸學生來港修讀其他專上課程的人數(及該數目分別佔當年學生人數和非本地學生人數的百分比),並按(i)專上院校名稱、(ii)修課程度,以及(iii)修讀年期列出分項數字;

(五)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每年輸入勞工的人數,以及當中大陸居民所佔的人數及百分比;

(六)是否知悉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每年一九九七年後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每年移居外地的人數及其佔移居外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總數的百分比;

(七)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每年一九九七年後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申請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數及其佔有關申請人總數的百分比;

(八)是否知悉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每年大陸單非孕婦(即配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婦)和雙非孕婦(即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婦)在本港公立及私家醫院所生的活產嬰兒的數目分別為何;

(九)自二○○三年以來,每年單非及雙非子女在港就讀(i)幼稚園、(ii)小學、(iii)中學、(iv)專上學院及(v)大學的人數及其佔該等級別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十)當局會否與大陸有關部門協商由港方全權負責審批單程證的申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提問答覆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每年持《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來港的人數如下:
 
年份 持單程證來港人數   年份 持單程證來港人數
一九九七
(七月一日起)
29 395   二○○七 33 865
一九九八 56 039   二○○八 41 610
一九九九 54 625   二○○九 48 587
二○○○ 57 530   二○一○ 42 624
二○○一 53 655   二○一一 43 379
二○○二 45 234   二○一二 54 646
二○○三 53 507   二○一三 45 031
二○○四 38 072   二○一四 40 496
二○○五 55 106   二○一五 38 338
二○○六 54 170   二○一六 57 387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統計數字。

(二)提問涉及的各項統計數字詳見附件一。

(三)及(四)由二○○三/○四至二○一六/一七學年,按大學及修課程度劃分,修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課程的內地學生人數;及內地學生佔總學生及非本地學生人數的比例載於附件二。教育局沒有相關內地學生的平均來港就讀年數。

  根據相關院校提供的資料,由二○一○/一一至二○一六/一七學年,按院校及修課程度劃分,修讀全日制經評審非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課程的內地學生人數;及內地學生佔總學生及非本地學生人數的比例載於附件三。教育局沒有相關內地學生的平均來港就讀年數。

  教資會向各教資會資助大學提供的資助按大學獲分配的核准學額釐定,以整筆補助金形式發放,無法從整筆撥款中指出用於內地學生的具體款額。

  值得留意的是,由二○一六/一七學年起,修讀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的所有非本地新生均須通過核准教資會資助學生人數指標以外的超收方式錄取,而收生限額則相等於按該等課程級別劃分的核准教資會資助學生人數指標的百分之二十。院校可超額收生,但教資會不會為此提供額外資源。所有修讀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的非本地學生須繳付至少足以支付所有額外直接成本的學費。換言之,超額取錄非本地學生並不會涉及額外資源。

  另一方面,內地學生如入讀由職業訓練局開辦的資助高級文憑課程,需要繳交相當於自資課程的學費水平。

(五)提問涉及的各項統計數字詳見附件四。

(六)香港居民離境外遊時不需向特區政府申報外遊目的。特區政府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統計數字。

(七)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核實有關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根據法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一經核實,若有關人士仍然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便不會改變。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統計數字。

(八)爲確保本地孕婦獲得優先和優質的產科服務,政府已實施了多項措施,將來港產子的非本地孕婦數目,限制於香港醫療體系所能承受的範圍之內。當中,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實施「零分娩配額」政策後,所有公立醫院已不接受非本地孕婦的分娩預約,而私家醫院亦已一致同意自二○一三年起不接受其丈夫並不是香港居民的非本地孕婦(包括內地孕婦)的分娩預約。至於丈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香港居民的內地孕婦希望在港分娩,而社會普遍有共識,政府應盡可能為她們提供協助。通過特別安排,她們在提交指定的證明文件後,可在本港的私家醫院預約分娩服務。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六年其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及其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在香港所生的活產嬰兒數目列載於附件五。另外,政府統計處亦只備存由二○○七年起內地女性於公立醫院及私立醫院分娩的比例。

(九)教育局沒有就學生父母的居民身分蒐集資料,因此未能提供按父母居民身分劃分的學生人數及所佔百分比比例的相關數字。

(十)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根據《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的解釋,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單程證。在內地當局審批單程證的過程中,入境處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核實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與其在港親屬的關係(例如夫妻、親子)。若發現情況可疑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入境處會通知內地當局,亦會要求申請人呈交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入境處亦會協助內地當局調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為取得單程證的個案。特區政府認為沒有需要和理據要求內地當局考慮改變現行單程證制度和審批工作。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