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就政府外判服務合約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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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訂了就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政府合約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的指引。根據該指引,部門如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一般須在技術因素方面考慮投標者所建議的非技術工人的工資和工時。然而,有意見認為,技術因素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只有30%至40%,因此「工資」和「工時」對投標結果的影響甚微。目前,政府四個主要的服務合約採購部門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每個部門現時採用的評分制度中,技術評分和價格評分在整體評分分別所佔比重,以及技術評分中「工資」和「工時」及其他準則(請註明)的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政府部門 技術評分(%) 價格
評分
(%)
工資 工時 其他
準則
 
總計
 
 
食物環境衞生署          
政府產業署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房屋署          
 
(二)上述每個部門分別就「工資」和「工時」兩項準則(i)採用的評分換算表,以及(ii)訂定中標者須取得的最低分數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訂了就涉及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合約而採用評分制度的指引(經修訂的指引)。部門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時,除非得到相關投標委員會同意另作安排,否則須按預設在技術評審方面加入有關非技術員工的建議工資和工時的評審準則。

  由於採購部門需按運作需要及實際情況進行採購,因此,一如原有的指引,經修訂的指引不會為個別評審準則訂立固定的比重,以便讓部門按實際需要靈活進行採購。

  根據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的資料,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不同採購項目所採用的評分制度或有不同。綜合而言,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就涉及僱用以非技術員工為主的合約所採用的評分制度中,技術評分各項準則最高分數的中點數,以及技術與價格的評分比重表列如下:
 
政府部門 技術評分(以100分為滿分)
 
技術/價格評分
比重
(%)
工資
評分
 
工時
評分
 
其他準則評分
(註)
食物環境衞生署 7.5 4.5 88 30:70
政府產業署 12 6 82 40:60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10 3 87 30:70
房屋署 10.6 10 80 45:55至
30:70
註:其他準則由採購部門按其運作需要釐定,一般包括投標者的往績、運作/管理計劃、應變計劃等。

  現行的採購制度具有彈性。採購部門可按運作需要制訂技術評分的各項準則及其最高分數,供相關的投標委員會審批,亦可向投標委員會建議超過四成的整體技術評分比重。另一方面,部門亦不時檢討其採用的評分制度,以適切反映巿場的狀況及實際運作需要。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現正審視其相關性質合約的評分制度,並計劃逐步調整工資評分的比重,以鼓勵投標者為非技術員工提供較佳的待遇。

(二)至於問題第二部分的資料,請參閱附件。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