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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打擊元朗回收場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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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家元朗回收場的營運公司及其負責人因非法收集和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七月四日和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24,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該署執法人員去年十二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蛻變行動」的跨部門行動,突擊巡查元朗流浮山和十八鄉多個露天回收場,核查其運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土地規劃等方面有否違反相關法例要求。行動期間,環保署共檢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四噸廢印刷電路板,以及一千三百多個廢液晶屏和顯像管。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上述兩家回收場相關人等提出檢控。

  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會聯同相關部門持續進行執法行動,並對犯案人士提出檢控。」

  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化學廢物本質具危險性,如不妥善規管,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故政府必須按現行法例嚴格規管有害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

  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商切實遵守自一九九二年已實施的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及/或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學廢物設施作循環再造或處置。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7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  

圖片

環境保護署於去年十二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蛻變行動」的跨部門執法行動,突擊巡查新界元朗多個露天回收場。圖示涉案的回收場非法收集及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包括廢液晶屏、顯像管和廢印刷電路板,它們均屬受規管化學廢物。
環境保護署於去年十二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蛻變行動」的跨部門執法行動,突擊巡查新界元朗多個露天回收場。圖示涉案的回收場非法收集及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包括廢液晶屏、顯像管和廢印刷電路板,它們均屬受規管化學廢物。
環境保護署於去年十二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蛻變行動」的跨部門執法行動,突擊巡查新界元朗多個露天回收場。圖示的回收場環境惡劣,被拆解的有害電子廢物沒有妥善貯存,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