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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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條例》)設立的處置機制今日(七月七日)起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歡迎,他說:「《條例》是按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標準而設立,是一個跨金融界別的處置機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權力,對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機構進行有秩序的處置,從而緩減因其不可持續經營而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包括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構成的風險,亦透過讓該機構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虧損,以減低需要動用公帑的風險。

  立法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條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為《條例》的生效日期,除部分條文須待相關規則訂立後方會生效。

  《條例》生效後,政府及處置機制當局將繼續與業界及相關持分者保持緊密溝通,以訂立《條例》的相關規例和規則,以及落實處置規劃的規定。



2017年7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