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場負責人多次違規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被判監(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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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恐龍坑一家回收場的負責人在監禁緩刑期間,再被截獲非法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先後三次觸犯《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今日(七月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今次是首次有回收場負責人因屢次違反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被判處監禁。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於去年九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晨曦行動」的跨部門行動,突擊巡查北區恐龍坑多個露天回收場,核查其運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土地規劃等方面有否違反相關法例要求。環保署在行動中於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破舊廢液晶屏、廢鉛酸電池等。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環保署向四家回收場相關人等提出檢控。上述回收場的負責人因非法貯存屬化學廢物的有害電子廢物,去年已兩次被環保署檢控和定罪。該涉案人士亦曾於環保署人員巡查執法時鎖上回收場閘門,試圖阻礙執法人員工作,案情嚴重。

  發言人說:「今次法庭的判決對回收場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可加強阻嚇作用。環保署聯同相關部門會持續進行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並對犯案人士提出檢控。」

  發言人強調回收場所若收集、貯存、拆解、處置或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如廢液晶屏、廢鉛酸電池、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等,由於這些廢物均屬化學廢物,因此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化學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本質具危險性,如不妥善規管,不但會造成環境污染,亦會危害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故政府按現行法例嚴格規管有害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

  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商切實遵守自一九九二年已實施的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及/或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學廢物設施作循環再造或處置。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