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
********************************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上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於二○一四年被澳洲傳媒揭發,在二○一一年十二月當他仍是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時,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簽訂協議,並按該協議先後收取約共五千萬港元的報酬,而部分款項是在他就任行政長官後才收取,但他一直沒有向行政會議秘書申報與該協議有關的個人利益(下稱「UGL事件」)。上屆政府回應有關質疑時指出,上任行政長官在就任前已簽訂該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傳聞指上屆政府高層干預廉政公署(下稱「廉署」)就涉及UGL事件的舉報正在進行的調查及相關人事任命,包括當時的廉政專員涉嫌干預該署執行處的相關調查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於上月再次任命他為廉政專員,政府會如何説服公眾此項任命是合適的,以及會如何確保廉政專員按照廉署一貫的調查案件行事方式及程序,不偏不倚地處理有關舉報;
 
(二)現屆政府會否全力配合本會成立的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向該委員會提供所需文件及協助,包括讓有關的政府官員到該委員會席前作證;及
 
(三)鑑於終審法院於上月在一宗關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的上訴案件中裁定,該案中濫用公眾信任是串謀者所預期的,用以換取第一上訴人身為政務司司長期間對有關人士持有優待傾向的款項是在他就任前收取的,但並不代表濫用公眾信任發生於收取款項當時,而當第一上訴人同意在身陷該筆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的同時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已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政府會否因應該項裁決,改善行政長官申報利益的制度;若會,會修訂哪些條文;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前政務司司長和我本人已經多次在立法會回應了立法會議員有關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質詢,因此我今日不打算重覆有關回應。現在我謹就尹兆堅議員所提出的幾個問題作一個扼要的回應:
 
(一)尹議員指有傳聞上屆政府高層干預廉政公署(下稱「廉署」)就涉及UGL事件的舉報正在進行的調查及相關人事任命,包括當時的廉政專員涉嫌干預該署執行處的相關調查工作。我首先一定要開宗明義指出,這個基於傳聞的指控非常嚴重,並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廉政專員本人已多次申明,廉署調查貪污投訴,一向高度專業,不偏不倚地依法辦事。廉署人員的委任決定,絕對不涉及廉署任何調查工作,也不會受到其他人干預。把廉署人員的委任決定,與UGL事件扯上關係,是毫無事實根據的臆測。
 
  廉政專員亦多次重申,廉署必定會繼續無畏無懼,依法按既定程序處理貪污投訴。不論涉案者的背景、身分或地位,若有足夠資料跟進,廉政專員必須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及既定程序,就貪污投訴進行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會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所有案件均須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接受其監察。
 
(二)政府一直重視與立法會的合作關係,我們會盡力配合立法會及其他委員會的工作,在可行及適當的情況下提供所需資料。
 
(三)尹議員問到政府會否因應終審法院就一宗關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上訴案件所作出的裁決,改善行政長官申報利益的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清楚說明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主席,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定期申報利益的規定。行政長官每年會就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供公眾查閱,並且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如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此外,雖然行政長官不是政治委任官員,但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的原則和精神,包括按照《守則》申報財務及其他利益的資料。
   
  政府認為上述的利益申報機制嚴謹且行之有效,現時沒有計劃作出修訂。
   
  多謝主席。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