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在內地完成中學教育的保險中介人提交學歷證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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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前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認為有需要加強審核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中介人)的學歷,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早前發出通告,規定由本年五月一日起,任何向委員會遞交的中介人首次登記申請的申請人如使用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書,以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則必須向委員會提交該證書複本和確認其真確性的指明補充文件。該規定將於本年八月一日起延伸至中介人的重新登記、額外登記及續期登記申請。據悉,有不少在很多年前於內地完成中學教育的中介人就讀的中學已倒閉或轉型,他們因而無法取得相關學歷證書的複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今,每年使用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書而獲委員會登記的中介人數目;
 
(二)鑑於有中介人表示獲保監處告知,委員會只會接受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畢業證書」複本,而不會再接受他們在首次登記時曾遞交的「學業證書」、「結業證書」、「修業證書」及「肄業證書」等其他名稱的證書的複本,作中介人的重新、額外和續期登記申請之用,政府是否知悉委員會作出該規定的理據,以及委員會會否恢復接受該等證書複本的做法;
 
(三)是否知悉,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今,使用第(二)項所述其他名稱的證書的複本而獲委員會登記的中介人數目;
 
(四)鑑於委員會接受申請人遞交其他學歷證書作中介人重新、額外和續期登記的申請之用,惟有關學歷必須於申請人首次登記前已取得(分界日期),政府是否知悉委員會訂定該分界日期的理據;政府會否要求委員會接受限期後取得的學歷證書;及
 
(五)有否評估當部分中介人未能重新遞交首次登記時曾遞交的學歷證書複本,因而無法申請重新、額外或續期登記為中介人,以致他們不得再處理現時由其負責的保單,會否損害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註1)的法定職能包括保障保單持有人。保險中介人必須為誠實和稱職的人士,有能力理解保單的複雜內容,並能夠清晰地為顧客提供合適的意見。如讓不合資格的人士從事保險中介活動,將嚴重影響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市民對保險業的信心。
 
  在現行的自律規管制度下,保險中介人必須向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註2)登記,並遵守由所屬自律規管機構發出的守則和指引。現時,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學歷要求為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就保險代理而言,所屬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有責任核實已登記代理或代理申請人的資格,包括其學歷證明,及必須撤銷不合資格人士的登記。
 
  保險中介人數目,近年持續增長,由二零一四年年底約83 300人,增加至二零一六年年底近10萬人。根據保監局了解,委員會近期查獲以虛假內地學歷文件作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的個案,有上升趨勢。保監局近期亦接獲投訴,指有人教唆或協助已行使虛假學歷文件成功登記的保險代理,試圖在登記期滿前以不恰當手法獲取另一學歷,或以不誠實手段獲取內地學歷的認證,作為申請續期登記之用,以圖繼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任何人使用虛假文件、教唆或協助別人使用虛假文件,均屬刑事罪行。保監局已敦促保險公司將任何懷疑個案交予警方處理,並多次與委員會商討有效查核懷疑個案的方法。局方亦已去信保監局,表達對有關問題的關注。
 
  我們就分項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保監局了解,委員會未有就使用內地學歷作登記的申請人作出統計,所以未能提供有關數字。

(二)及(三)委員會表示,早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已就獲認可的學歷證明文件的要求發出內部指引,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發出通告(見附件A),當中訂明申請人內地學歷的證明文件須為內地高中或專業學院發出的畢業證書,因此原則上不會接納非畢業證書作為學歷證明文件。根據內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的相關指引,畢業證書只可發給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生;學生如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未讀滿規定學習年限或未符合其他指定要求,學校只可發出其他類別的證書,例如「學業證書」、「結業證書」、「修業證書」或「肄業證書」。因此,此類非畢業證書未能證明證書持有人已達等同香港中五學歷水平。
 
  根據保監局了解,委員會在過去審批保險代理登記申請時,可能有極少數個案曾接納內地教育機構所發出的非畢業證書作為學歷證明文件,但並無就這類個案的數目作統計。委員會指出,在日後處理重新、額外(註3)或續期登記申請時,會覆檢這些個案,確認有關代理是否已達最低學歷水平要求,委員會會因應每一個申請個案的情況審慎考慮,包括考慮有關保險代理學歷文件的真確性,以及有否獲取其他學歷資格等因素。

(四)及(五)委員會表示,理解有部分保險代理可能由於違失相關學歷證書、曾就讀學校的紀錄不齊全或學校已停辦等特殊原因,因而未能提交首次申請登記時所使用的內地學歷認證文件,若他們於首次登記前已取得其他認可的學歷資格,委員會認為可接受該等學歷證明作續期登記申請之用。至於首次申請登記後所取得的其他學歷證明,委員會一般不會接受。
 
  保監局已與委員會商討,設立續期登記延期機制,確保因特殊情況而未能於登記期滿前向委員會提交所需學歷認證文件的保險代理有較充足時間獲取認證文件。如申請人已盡力嘗試所有指定方法後仍未能獲取有關認證文件,委員會將因應相關事實及情況審慎考慮每宗申請,酌情處理。詳情請參閱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通函(見附件B)。
 
  保險合約是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保單持有人的所有合約權益不會因保險代理轉變而受影響。當有任何保險代理轉變時,保險公司有責任確保有關保單持有人獲得妥善服務。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保單轉交其他保險代理跟進,或由公司設立的專門服務部門為相關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
 
註:
  1. 保險業監理處的法定職能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由保險業監管局接手。
  2. 包括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成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3. 額外登記指保險代理申請代表額外的保險公司。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