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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防範外來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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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有三人據報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席「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 (該組織)的成立活動,並與該組織簽訂合作文件。據報,該組織具有濃厚的「台獨」色彩,其成員更提出參照美國聽證會的形式,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對香港事務的意見,以及推動台灣立法院修改《港澳關係條例》,給予港人政治庇護等主張。有意見指出,該組織正準備實質地介入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而上述議員參與該組織的活動,是與台獨勢力勾結以推動「港獨」,屬分裂國家領土和挑戰「一國兩制」原則的行為,因此違反了他們就職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誓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根據《基本法》及現行法例,本會議員可否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參與香港境外的任何組織,並與該等組織簽署合作文件;若可以,有否法例監管或確保他們在參與該等組織及簽署合作文件之後的言行,不會違反《基本法》及相關法例的規定;

(二)有否接獲情報顯示現時有主張台獨的組織在港進行活動,例如與本地政治組織建立聯繫,以及向它們提供財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有何措施釋除市民對主張台獨的組織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及危害國家統一的憂慮;及

(三)現時有何法例及機制,禁止台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有否評估該等法例及機制能否有效禁止任何港人(包括本會議員)及本港團體引入台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同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亦規定,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特區政府一向反對其他政府或政治組織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根據香港相關法例規定,香港的政治性團體如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被拒絕註冊、取消註冊、甚至禁止運作。

  我們不會評論執法機關的相關工作或透露有關資料。任何人士在香港都必須遵守香港法律,而香港市民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亦須符合香港法律。若有任何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會依法處理,有需要時並會尋求法律意見。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