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規管商業物業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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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地產代理監管局於二○一六年接獲156宗關於本地住宅物業以外物業的投訴,與二○一五年的55宗個案相比,急升了184%。最常見的投訴原因為「提供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物業資料」。舉例而言,某商場的單位的實際布局和大小,與買方基於相關平面圖所預見的情況截然不同。此外,部分買方指出,《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下並無條文規管及監察商業物業的銷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負責處理關於商業物業銷售的投訴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以及其各自的職責為何;過去五年,每年該等部門和機構接獲多少宗該等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投訴所涉的物業交易於投訴查明屬實後最終被終止;

(二)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向商業物業買方提供的各類協助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指定一個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全權負責向買方提供該等協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在商業物業的交易過程中,買方或會因資訊不對稱而處於不利位置,當局有何措施協助買方理解與交易有關的條款及條件,以免買賣雙方發生誤會?

答覆:

主席: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及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我現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地產代理條例》(下稱「《條例》」)(第511章)就成立監管局,以及地產代理業的發牌和規管事宜提供法律框架。地產代理及營業員在處理本地物業買賣時須遵守及遵從《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他們亦應遵從由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執業通告內的指引。地產代理及營業員如未能遵守及遵從有關條文、守則及指引,可能遭受監管局的紀律處分。

  根據《操守守則》,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權益。他們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亦須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不論有關物業屬住宅或非住宅物業,地產代理和營業員都應遵守上述的規定。

  為向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提供進一步指引,監管局準備發出一份新的執業通告,就處理非住宅物業買賣或租賃的重要事項的適當做法提供指引。待就執業通告的要求諮詢地產代理業界後,監管局計劃於二○一七年七月發出新通告,新通告將於二○一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監管局在過去五年收到有關商業物業(包括商場、街舖及辦公室)的投訴宗數見下表:
 
年份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投訴宗數 55 65 37 29 84

  在二○一六年接獲的84宗投訴中,53宗涉及出售位於同一商場的單位。監管局並沒有因投訴成立而最終物業交易協議被終止的統計數字。

  另一方面,如物業發展項目受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稱「同意方案」)所規管,銷售項目中的未完成單位(包括住宅及非住宅單位)時,須符合同意方案下的相關規定。就銷售未完成非住宅單位而言,相關的規定包括須向公眾提供售樓說明書及在某一時段發售的所有單位的價單;須按要求在售樓說明書披露各項物業資料(例如位置圖、布局圖、平面圖、單位面積一覽表等);以及須在廣告及售樓說明書披露參與發展項目人士的名稱(例如發展商及其控股公司、該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及承建商等)。

  地政總署在過去五年並未收到在同意方案下銷售未完成非住宅物業的相關投訴。

  作為根據《條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監管局會繼續履行其規管香港地產代理執業事宜的職能;而地政總署則會繼續根據同意方案規管未完成物業的銷售,以保障物業購買人的權益。我們認為目前的機制恰當,無須指定由一個機構執行這些工作。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