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七題:遊艇及其他船隻的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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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船主表示,近年遊艇數目不斷增加但遊艇泊位不足和收費高昂,以致越來越多遊艇在免費的避風塘停泊,令避風塘泊位不敷應用的問題加劇。此外,現時有多項大型基建工程在本港進行,有不少船隻在海上作業。該等船主擔心,當有颱風及惡劣天氣襲港時,沒有足夠的避風塘泊位供各類船隻停泊,危及船隻及海上作業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i)已登記的遊艇總數目,以及(ii)新登記的遊艇數目為何,並按遊艇的長度(即35呎或以下,36至60呎,61至99呎及100呎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遊艇泊位的供求情況;如知悉,按地區列出該等資料;
(三)會否在各避風塘劃出指定分別供遊艇和其他船隻的停泊區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除計劃在東涌加設遊艇泊位外,政府有否計劃在其他地區加設遊艇泊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紓緩避風塘停泊位不足的問題;及
(五)鑑於有船主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人利用平面浮橋霸佔避風塘泊位,並向尋找泊位的遊艇收取費用後釋放所佔泊位以供該等遊艇靠泊,屬利用公共設施牟利的行為,亦有違避風塘於颱風及惡劣天氣襲港時為船隻提供避風泊位的原意,政府有否措施遏止該行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防止濫用避風塘泊位的情況蔓延?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確保香港水域內有足夠的合適地方,供在本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在颱風襲港期間或惡劣天氣情況下停泊,以保障船隻和船上人員安全。避風泊位包括憲報公布的避風塘、避風碇泊處以及遊艇會內的停泊設施。海事處會定期評估全港的避風泊位供求情況,以確保有足夠的避風泊位供本地船隻停泊。
就易志明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每年領有及新領第IV類別船隻(即遊樂船隻)牌照的船隻數目,分別詳列於表一及表二。
表一:領有第IV類別船隻牌照的船隻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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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35尺或以下 | 35尺以上至60尺 | 60尺以上至100尺 | 100尺以上 | 總數 |
二○一二 | 5 667 | 1 619 | 595 | 39 | 7 920 |
二○一三 | 6 147 | 1 677 | 627 | 40 | 8 491 |
二○一四 | 6 556 | 1 691 | 662 | 50 | 8 959 |
二○一五 | 6 971 | 1 748 | 681 | 56 | 9 456 |
二○一六 | 7 231 | 1 758 | 704 | 55 | 9 748 |
表二:每年新領第IV類別船隻牌照的船隻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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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35尺或以下 | 35尺以上至60尺 | 60尺以上至100尺 | 100尺以上 | 總數 |
二○一二 | 653 | 137 | 64 | 7 | 861 |
二○一三 | 694 | 105 | 59 | 5 | 863 |
二○一四 | 767 | 105 | 46 | 5 | 923 |
二○一五 | 802 | 98 | 50 | 10 | 960 |
二○一六 | 691 | 98 | 58 | 8 | 855 |
(二)根據海事處最新的評估,預計現時直至二○三○年的全港避風泊位的整體供應,足夠應付本地船隻(包括遊樂船隻)的需求。全港避風泊位供求情況詳列於表三。
表三:全港避風泊位的供求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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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二○一七 | 二○二○ | 二○二五 | 二○三○ | ||
需求(公頃) | 544.2 | 568.7 | 602.4 | 629.7 | ||
當中:遊樂船隻 | 225.2 | 250.3 | 282.7 | 306.4 | ||
其他本地船隻 | 319.0 | 318.4 | 319.6 | 323.3 | ||
供應(公頃) | 624.3 | 629.5 | 633.1 | 636.4 | ||
差異(公頃) | 80.1 | 60.8 | 30.7 | 6.7 |
註:由於四捨五入關係,數字相加未必等如其總數。
(三)及(四)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本地船隻(包括遊樂船隻)一般均可使用避風塘。船隻一般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停泊。為避免因停泊在避風塘的遊樂船隻數目增加,而令海上作業的船隻於颱風及惡劣天氣襲港時在避風塘難以尋找泊位,海事處現正考慮在觀塘避風塘內試行按船隻類別劃分停泊區域的行政措施,指定並預留部分水域專供非遊樂船隻繫泊。
此外,海事處正考慮在使用率較低的避風塘(即喜靈洲避風塘和鹽田仔避風塘)設立屬臨時性質的私人繫泊設備區,以便本地船隻(包括遊樂船隻)使用。海事處亦會考慮擴展早禾坑、大美篤和船灣海三處現有的私人繫泊設備區範圍。有關措施預計合共可額外提供約1 200個私人繫泊設備,有助紓緩部分避風塘泊位的供求較為緊張的情況。
海事處會陸續就上述措施展開諮詢。
(五)根據現行法例,本地船隻一般可於任何時間進入任何避風塘及停留,但不得妨礙其他船隻通往或使用避風塘內未被佔用的空位。如違反有關條例,則有關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及船長可各被罰款五千元。
海事處會緊密留意各避風塘的使用情況,包括派員進行巡邏,確保航道暢通無阻及船隻停泊有序。如發現有船隻阻礙其他船隻碇泊,定必依法處理。如發現有人佔用避風塘空位並強行向船隻索取報酬,海事處會轉介執法部門跟進。市民若發現有懷疑違法行為,可向海事處或警方舉報。
完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