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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濫收外籍家庭傭工費用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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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因向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濫收費用而被勞工處檢控,於今日(七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一萬元。法庭同時命令該公司將超收的三千一百三十元介紹費退回有關外傭。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於今年一月接獲一名外傭的投訴,稱被爪哇女傭顧用服務公司(爪哇)(位於銅鑼灣)濫收佣金。由於投訴人願意協助調查,以及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爪哇向該名外傭收取超出法例規定的金額作為介紹工作的服務費,勞工處遂對有關職業介紹所提出撿控。

  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現時的訂明佣金最高為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爪哇是今年首間因向求職者濫收費用而被定罪的職業介紹所。另三間分別名為盛恩僱傭有限公司(位於尖沙咀)、以諾僱傭(位於灣仔)及永豐僱傭(位於旺角)的職業介紹所早前因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而在二○一六年亦有八間職業介紹所因向求職者濫收費用或無牌經營而被定罪,分別為萬誠家傭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荃灣)、家盈僱傭中心(位於長沙灣)、以諾僱傭(位於灣仔)、金聯僱傭公司(位於粉嶺)、高尚僱傭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荃灣)(先後兩次被定罪)、盈樂僱傭中心(位於銅鑼灣)、譽景丞僱傭中心(位於大圍)及一名人士於粉嶺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依法經營,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銷。

  勞工處亦提醒職業介紹所經營者須遵守已於一月十三日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守則列出職業介紹所經營者在營運時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會定期及突擊巡查職業介紹所,並可就查察到的違規事項向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處長如信納有關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按《僱傭條例》第53(1)(c)(v)條賦予的權力,而拒絕向其發出或續發牌照,甚或撤銷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此外,政府亦已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建議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罰,由現時最高罰款五萬元增加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以提高阻嚇作用。有關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擴展至與持牌人相關的人,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加強對求職者的保障。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濫收求職者費用的投訴或就守則的查詢,請致電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辦理。
 
2017年7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