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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就「維護動物權益」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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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維護動物權益」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感謝鄺俊宇議員今日提出的議案及其他幾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這些議案其實涉及多個政策局的範疇。經過諮詢相關政策局,包括發展局、教育局、環境局、民政事務局、保安局,以及運輸及房屋局,我就議案及修正案的多項建議作一個綜合回覆。

  政府一直以來都以務實的態度,務求在香港的客觀環境下,在保障動物福利的同時,我們亦能兼顧動物可能引致的公共衞生及健康的問題。在過去多年來,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在保障動物福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政府不時檢討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調整及更新。例如,我們於二○○六年大幅提高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所訂定的最高罰則,以增加法例的阻嚇作用;亦於二○一六年修例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的繁育及售賣。我們亦將會繼續留意國際上的趨勢和本地的情況,持續檢討和完善有關法例。

  除了政府的工作外,我們亦要透過公眾教育和參與、動物福利組織的工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才可以有效推動負責任的動物主人、減少流浪動物,以及改善動物福利。我們很高興見到工作上有一定的成果。在過去五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捕獲的流浪狗及貓的數目已經大幅下降,分別減少59%及71%,而被安樂死人道處理的動物數目則下降了65%。

  政府對如何進一步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的工作,持開放態度。

  多位議員談及有關制訂動物法例。現時,有關動物福利的規管涉及多條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稱《條例》)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主體法例,主要涉及禁止和懲處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根據《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亦屬違法。換句話說,視乎證據而定,任何人如蓄意殘酷對待動物,執法人員亦可根據《條例》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我們曾參考其他地方(包括澳洲昆士蘭、新南威爾士州、美國加州、德國和新加坡等)的有關法例條文。現行《條例》中「殘酷對待動物」的定義,與這些地方所採取的法律定義其實大致相符;而《條例》訂定的最高罰則比大部分這些地方為重。現時的法例條文及罰則水平已具一定阻嚇作用,可有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透過警方、漁護署和動物福利機構通力合作,政府會繼續嚴厲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

  同時,漁護署一直就遺棄動物積極地採取執法行動。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如狗隻畜養人及任何人容許其狗隻在公眾地方遊蕩而未能作出妥善管理,亦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在採取執法行動時,如果在缺乏任何證人或所蒐集的證據未足以超越「合理懷疑」的門檻而未能就遺棄動物立案檢控,漁護署會考慮能否採取其他可行的執法行動,包括對未有妥善管理狗隻的畜養人作出相關檢控。

  由於有關個案的犯罪動機和背後原因都不盡相同,而強制每一個曾觸犯殘酷對待動物或遺棄動物罪行的人士接受心理輔導或修讀動物福利相關課程未必是最恰當的做法。

  此外,就有關《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下狗隻必須接種疫苗及領牌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寵物狗隻傳播狂犬病的風險相對較高,因此基於公共衞生的角度,必須對狗隻傳播狂犬病作出預防和控制。另一方面,寵物貓隻感染狂犬病及在社區傳播狂犬病的風險較狗隻為低。雖然現行法例並沒有要求貓隻主人必須為其貓隻接種疫苗或植入微型晶片,但貓隻主人可自行委託執業獸醫為其貓隻接種流行病或狂犬病疫苗,及植入微型晶片以作識別。

  有關議員提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要求在交通意外中涉及動物時,擴大需要通報警方的動物範圍。我們會跟進研究。

  就成立「動物警察」專隊的建議方面,據了解,美國、英國及澳洲等地方均沒有設立專責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警察隊伍。就香港執法情況而言,現時所有警方接獲的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均會交由刑事調查隊處理,而刑事調查隊的人員受過專門訓練,具備足夠的經驗和調查技巧跟進嚴重刑事案件,包括有關動物受殘酷對待的個案。再者,所有由刑事調查隊處理的案件都由一名刑事偵緝總督察監督,以確保調查手法一致及達至警隊要求的專業水平。

  由於每個警區的罪案分布及趨勢有所不同,所以在各區調配人手打擊該區重點罪案的策略也會有所不同。視乎人手的調配、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嚴重程度及當區罪案的趨勢,各警區指揮官都會就該區的情況制訂合適的策略打擊罪案。在有需要時,各警區指揮官可考慮派隊伍專門調查及分析與殘酷對待動物有關的罪案,希望更全面及針對性地作出偵查,以盡快破案及防止同類案件再發生。目前,全港有13個警區有指派特定調查隊處理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

  此外,警方在二○一一年推出「動物守護計劃」。計劃包括漁護署、愛護動物協會、獸醫組織、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和香港城市大學的動物醫學院。「動物守護計劃」目的是從教育、宣傳、情報收集及調查四方面,鞏固相關持份者的合作,協力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計劃亦包括為警務人員舉辦訓練課程及座談會,以進一步提升警務人員對有關罪行的專業知識及調查技巧。在「動物守護計劃」的框架下,各持份者會繼續保持緊密溝通,為打擊殘酷對待動物共同努力。

  警方會繼續透過持續的訓練提升前線警務人員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專業知識。有關的課題已經納入學警基礎訓練課程、見習督察基礎訓練課程、警員進修訓練課程及標準偵緝訓練課程內。

  除了警方的報案專線(999)外,愛護動物協會亦為受殘酷對待的動物提供醫療服務,及設有一條24小時的熱線電話,供市民提供懷疑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信息,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

  至於規管動物繁育及售賣活動方面,在今年三月已經開始實施修訂後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透過發牌制度加強規管買賣動物和狗隻的繁育及售賣。我們亦把狗隻繁育和買賣納入新的規管架構,主要是考慮到狗隻是最受歡迎的寵物,而根據漁護署過往執法的定罪及調查的個案數目,狗隻的福利受到損害的比率往往較其他種類的動物為高。新的規管制度至現時已經實施了三個月。

  根據現行的規例,所有動物售賣活動包括網上動物交易活動同樣受到規管。在新修訂後,漁護署要求所有牌照/許可證持有人在提供其狗隻作出售時,均須在有關的任何廣告、網站或其他形式的宣傳品上,刊登其牌照/許可證號碼及狗隻的晶片號碼。

  自二○一○年起,漁護署已成立一個專責調查小組,負責監察在網上刊登有關動物售賣及寄養活動的廣告。調查小組亦會定期巡查售賣寵物用品及提供與寵物有關服務的店鋪,以防止及偵查任何非法售賣活動。如發現任何可疑的非法活動,該小組會作深入調查(例如「放蛇」),為日後可能進行的檢控工作搜集證據。直至現在亦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網上出現大規模的非法售賣動物活動,或有關情況日趨嚴重。我們亦未有發現海外有地方全面禁止網上刊登廣告販賣動物。現時,我們亦沒有計劃全面禁止網上售賣動物或刊登有關廣告。

  至於處理流浪動物,我們一向採取積極態度鼓勵市民領養動物,以減少流浪動物的數目及保障牠們的福利。漁護署會評估所有捕獲的流浪動物,對健康狀況良好、性情溫馴和適合被領養的動物,漁護署會轉交動物福利機構供市民領養。只有因健康或性情理由被評定為不適合供領養的動物,才會以安樂死作人道處理。事實上,多個國際性動物組織(包括世界動物衞生組織)均認同,若在已經實施各項的情況下,捕獲的流浪狗隻數目過高或不適合被領養,讓牠們安樂死是合適和人道的解決方法。

  漁護署亦一直十分注重動物管理中心(中心)的環境衞生及存放動物的健康,各中心會進行恆常消毒及清潔工作。由於中心實際是一個動物檢疫及觀察的地方,基於生物保安及公眾健康的理由,一般並不容許公眾人士參觀。雖然如此,漁護署一直協助動物福利團體安排領養動物,亦特別准許經預約的夥伴動物福利團體到中心領養合適的動物。

  漁護署已在二○一七/一八年度預留150萬元,向動物福利團體提供財政資助,包括為獲領養的動物進行絕育,以及設立動物領養中心及改善領養中心設施等。現時,與漁護署合作的伙伴動物福利團體有16間,分布於本港不同地區提供動物領養服務。漁護署將所接收的動物透過這些團體讓公眾領養,能提供更多的服務地點,和更能切合現時社會的需要。漁護署歡迎其他動物福利組織申請成為合作伙伴,加強領養動物的服務。由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漁護署提供予動物福利團體安排領養的狗隻及貓隻比率分別增加了6.7%及8.9%。

  此外,「捕捉、絕育、放回」流浪狗的一個試驗計劃亦已於二○一五年展開,並將於二○一八年完成。漁護署會密切監察有關進展,並會在試驗計劃完成後考慮未來路向。

  為保障建築地盤員工的安全及地盤飼養狗隻的福利,漁護署已制定一套守則,訂明應採取的管制措施,包括為狗隻領取牌照、注射疫苗,以及在建築地盤完工後妥善安置有關狗隻。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賦予的權力,負責監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以確保符合安全和衞生標準。《建築物條例》並為此就結構和消防安全及衞生等方面訂定建築設計及建築標準,及規管地盤的施工安全及質量監管。由於在私人建築地盤飼養狗隻並不涉及地盤施工安全及質量監管,故不受《建築物條例》的規管。漁護署會與屋宇署的同事積極向建築業界推廣上述守則,鼓勵相關人士遵守守則,從而保障狗隻的健康及福利。

  至於在管理流浪牛方面,我們不斷研究各項優化的措施,其中一項主要措施是「捕捉、絕育、搬遷」計劃,捕捉遊蕩並經常阻塞交通的牛隻,為牠們絕育後遷移至較偏遠的地區。計劃可有效減少牛隻重返市區或道路的情況,以至減低牛隻造成滋擾和交通意外的機會,而大部分經遷移的牛隻健康良好。漁護署亦與相關部門討論,研究設置「牛路坑」的技術可行性及實用性。
   
  為了讓我們可以掌握實際上市面上寵物食物的情況和評估其安全是否構成問題,漁護署亦即將展開一項研究,聘請專門的機構檢測在本港巿場出售的寵物食物。
   
  此外,《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該條例適用於一般貨品,包括寵物食物,而「商品說明」涵蓋貨品的成分、產地來源等資料。市民如懷疑寵物食物的商品說明有虛假,亦可向香港海關舉報。
   
  至於在社區增加動物與人共融的活動空間,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個人口稠密的大都會,市民對於容許寵物進入公眾休憩用地等課題持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需要在現有法例的基礎上,在公眾的不同意見和有利於動物福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而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轄下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剛於這星期一的會議上就有關課題作出討論。
   
  就容許乘客攜帶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方面,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的資料,本港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率很高,每天平均超過1 200萬乘客人次使用,佔整體出行人次約九成。現時,規管不同公共交通服務的法例並無限制陪同視障人士的領行犬登上,而法例亦讓公共小巴、的士、非專營巴士和渡輪營辦商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乘客攜帶寵物乘搭。至於鐵路和專營巴士方面,所涉及的附例或規例禁止乘客攜帶寵物(陪同視障人士的領行犬例外)登上港鐵和專營巴士。由於港鐵和巴士分別為地下載客集體運輸系統及地面載客集體運輸系統,乘客量高、車廂內的空間有限,在個別時段亦甚為擠迫,在考慮是否讓市民攜帶寵物使用公共交通服務時,我們亦須平衡各方需要,包括顧客及寵物在較侷促狹迫的環境的反應及對其他乘客的影響。運輸署會繼續留意市民對這課題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應該改變目前的安排。

  公眾宣傳及教育對推廣動物福利工作非常重要。漁護署成立了專責隊伍,負責制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宣揚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的信息。在過去一年,漁護署舉行了超過90場學校講座,令學生認識到愛護動物及保障動物福利等信息。此外,署方亦參與由其他志願團體舉辦的六場教育和宣傳活動。為鼓勵寵物主人為動物進行絕育,署方向所有經伙伴團體成功領養的動物(包括貓、狗及兔),提供免費絕育服務,以及向提供廉價或免費寵物絕育服務的動物福利團體提供資助。

  漁護署會繼續與動物福利團體合作,加強推廣負責任寵物主人的信息及動物福利方面的工作。現時,漁護署已着手編寫飼養不同動物相關的知識供市民參考。我們會繼續與動物福利諮詢小組成員,共同編寫不同的動物飼養守則,向市民進行推廣教育。

  教育局指香港學校課程一向重視價值觀教育。在七種首要培育的價值觀和態度中,包括「關愛」、「尊重」、「責任感」及「承擔精神」能幫助學生建立對動物應有的價值觀和態度。「愛護動物」的課題亦納入學校的課程,例如小學常識科的核心學習元素涵蓋了「培養愛護動植物的態度」及「尊重和愛護所有生命」的學習重點,中學倫理與宗教科亦有探討以動物作實驗所涉及的道德問題等。此外,學校亦運用各種學習機會,為學生提供全方位的學習經歷,培養他們相關的價值觀和態度。相關的網上學與教資源已上載到教育局一站式學與教資源平台,當中包括教育局及相關機構所製作的學與教資源。教育局亦與相關機構舉辦教師專業培訓和支持它們舉辦活動,宣揚「關愛動物、尊重生命」的信息。

  至於動物設施及善終服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合適地點設置狗廁所或狗糞收集箱,供放狗人士使用。食環署現時在公眾地方設置約450個狗廁所及1 800個狗糞收集箱。狗廁所每日至少清理兩次,而狗糞收集箱則每日清理一次至八次不等。食環署會定期檢討,並按需要及實際情況增加有關設施及清理頻次。

  至於動物善終服務方面,一如其他行業,這服務的營運者必須遵守各相關法例及地契條款,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我們目前沒有計劃為此成立發牌制度。

  根據現行機制,如何保育有價值的物種(例如中華白海豚等)如果會受到工程項目的影響,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將建議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限制施工方法、工序或時間、實施緩解措施,以避免或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生態敏感地區,例如海洋生態或任何其他具保育價值的動物的影響。所有生態緩解措施必須按環境許可證的要求實施,並透過適當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機制確保其落實和施行。其他保育海洋生態的措施包括設立人工魚礁;設置生態補償生境,以及保護受影響的稀有或具特別存護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移植或原址保育珍貴的動植物或珊瑚品種;及設置新的海岸公園等。

  至於野豬處理,在過去數年,野豬對居民造成滋擾的投訴急劇上升。部分數目過多的野豬種群可能會影響衞生環境及破壞農作物,當牠們受到驚嚇或挑釁後亦可能會作出攻擊行為。由於現時並無有效的人工絕育方法控制野豬繁殖,世界各地一般以捕獵的方法控制野豬數量。因此,漁護署認為有必要保留民間野豬捕獵隊,作為處理嚴重野豬滋擾個案的其中一種方法。

  為回應社會對處理野豬滋擾的不同訴求,漁護署現正評估使用先麻醉後野放的方式處理野豬滋擾。漁護署亦正開展為野豬進行「捕捉、絕育、搬遷」的試驗,評估絕育及搬遷對控制野豬滋擾的可行性。然而,這些措施在本地的成效仍有待觀察。為了更有效控制本地野豬的數目及減少野豬與人的衝突,漁護署將全面檢討處理野豬滋擾的工作,並邀請本地及外國的野生動物保育專家分享經驗及提供協助,以制訂一個更全面的野豬管理計劃。

  至於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香港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根據本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管瀕危物種的進出口及本地貿易,藉以在本港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

  部分列於《公約》附錄I或附錄II的物種會在本港用作寵物用途。野生的附錄I物種的商業貿易一般已被禁止;如果有關的附錄I物種是由《公約》秘書處登記的圈養繁殖作業所繁殖的,該動物則會被視為野生附錄II物種。任何人管有非野生的附錄I或活生的野生附錄II物種作商業用途,必須領有漁護署發出有關的有效管有許可證,同時,根據許可證的條件,出售的店鋪亦須於店內顯眼位置展示許可證。
   
  此外,環境局於二○一六年開始推行本港首份《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行動計劃》),以保育生物多樣性、支持本港的可持續發展。這計劃提出四個主要範疇,共67項具體行動。主要範疇包括加強保育措施、將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促進知識及推動社會參與。落實《行動計劃》需要各相關部門共同努力。因此,政府已成立跨部門小組,由環境局局長出任主席,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及監察進度。
   
  主席,我就議案中提及的主要議題作出扼要的回應,謹此陳辭。我希望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稍後再作適當的補充或回應。多謝主席。
 
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