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打擊無牌經營旅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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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任何人在未領有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下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旅館(每次出租的最短租出期為連續28天者除外)(無牌經營旅館),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近年有不少無牌旅館透過網上平台招徠。有評論指出,無牌經營旅館的利潤豐厚,但被定罪者的判罰欠缺阻嚇力,以致該罪行屢禁不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針對無牌經營旅館採取的(1)所有執法行動及(2)根據從網上平台收集所得資料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下列詳情(按下表列出):(i)巡查次數、(ii)檢控個案宗數、(iii)定罪個案宗數,以及按被定罪者的判罰分類的個案宗數:(iv)罰款10,000元以下、(v)罰款10,000元或以上、(vi)監禁少於三個月及(vii)監禁三個月或以上;
年份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
二○一四 | (1) | |||||||
(2) | ||||||||
二○一五 | (1) | |||||||
(2) | ||||||||
二○一六 | (1) | |||||||
(2) |
(二)過去三年,當局動用了多少公帑及人手打擊無牌經營旅館;
(三)當局會否在明年進一步加強打擊無牌經營旅館的執法力度;若會,詳情為何,包括會增加多少預算開支;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例如採取法律行動),打擊透過網上平台招徠的無牌旅館,以免問題惡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
牌照處一直致力透過加強執法、擴大情報網及增加阻嚇等多管齊下的方式全力打擊及掃蕩無牌經營旅館,並透過廣泛宣傳和提供持牌旅館資料等,鼓勵和方便旅客選擇持牌住宿地方。
就姚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牌照處於過去三年,針對從網上平台收集所得資料而進行的巡查,由二○一四年的188次大幅增加四倍至二○一六年的765次。牌照處就無牌經營旅館採取的(1)所有執法行動及(2)根據從網上平台收集所得資料而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表列如下:
年份 | (i) 巡查次數 |
(ii) 檢控個案宗數 |
(iii) 定罪個案宗數 |
(iv) 罰款10,000元以下 |
(v) 罰款10,000元或以上 |
(vi) 監禁少於3個月 |
(vii) 監禁3個月或以上 |
|
二○一四 | (1) | 13 153 | 147 | 148 | 119 | 25 | 6 | 0 |
(2) | 188 | 13 | 13 | 8 | 4 | 0 | 0 | |
二○一五 | (1) | 13 188 | 149 | 132 | 82 | 43 | 15 | 1 |
(2) | 521 | 18 | 12 | 8 | 2 | 2 | 0 | |
二○一六 | (1) | 13 574 | 158 | 166 | 103 | 49 | 18 | 1 |
(2) | 765 | 15 | 16 | 7 | 9 | 0 | 0 |
註: 同一年度的「檢控個案宗數」和「定罪個案宗數」略有差異,原因為部分檢控個案在翌年審理;另外,當中有個別定罪個案同時涉及罰款及判刑。
(二)及(三)除負責執行《條例》和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外,牌照處亦根據另外六條條例,負責簽發11種牌照和相關的執法工作。由於牌照處以團隊形式執行上述職能,因此我們沒有純粹調撥於打擊及掃蕩無牌經營旅館的撥款和人手分項數據。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七/一八年度,牌照處的人手編制由122增至132,當中包括加強打擊及掃蕩無牌經營旅館的工作。相關資料載列如下:
二○一五/ 一六年度 |
二○一六/一七年度 | 二○一七/一八年度 (預算) |
|
人手編制 | 122 | 132 | 132 |
員工開支(百萬元) (包括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
59.6 | 63.6 | 66.3 |
除了上述的人手編制,牌照處亦以兼職形式聘用人員配合相關行動。過去三年的相關資料載列如下:
二○一五/ 一六年度 |
二○一六/ 一七年度 |
二○一七/ 一八年度 (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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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人手 | 39 | 40 | 48 |
員工開支(百萬元) | 2.4 | 2.9 | 3.3 |
牌照處會不時檢討所需的人力資源,並靈活有效地調配人手,以確保妥善執行《條例》,包括簽發牌照以及執行相關的規管和執法工作。
(四)牌照處為了加強打擊和掃蕩透過網上平台招徠的無牌旅館,已加強情報收集工作,包括成立專責小隊瀏覽互聯網網頁、流動手機應用程式、社交媒體、討論區、博客專欄等,搜尋懷疑無牌旅館的資訊和情報。如發現無牌旅館的資料,牌照處的執法人員便會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處所涉及無牌經營旅館,牌照處便會立即採取檢控行動。
牌照處會繼續積極執行巡查、網上瀏覽和檢控工作,包括在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時間(如晚上、假期和假期前)進行巡查和突擊巡查行動,在必要時喬裝顧客蒐集證據(俗稱「放蛇」),並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有效打擊無牌旅館。
牌照處亦會不時發信予相關網站,說明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經營旅館必須領牌的規定,並勸喻網站負責人不要張貼無牌旅館的資料。
此外,牌照處會透過廣泛宣傳,包括在互聯網等平台張貼信息,呼籲旅客應選擇入住持牌旅館,以保障自身安全。牌照處同時亦會提醒旅客,旅遊保險未必能夠保障與入住無牌旅館相關事故的情況。為了鼓勵旅客選擇持牌旅館,牌照處已把所有持牌旅館的名單上載於牌照處的網頁(www.hadla.gov.hk),以及名為「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方便旅客和公眾查閱最新的持牌旅館資料及所在地,和向牌照處舉報懷疑無牌旅館。
完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