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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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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提高《僱傭條例》(第57章)下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罪行的最高刑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就勞工處處長(處長)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准予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訂定條文,以及為發出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職業介紹所收取求職者超過其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作為佣金,或任何人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萬元。考慮到社會關注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特別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佣金的問題,加上部分外傭因不知悉其法定權益,因而被不良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我們建議加重濫收佣金的刑罰,由現時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增至最高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三年,以提升阻嚇作用。基於現時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刑罰級別與濫收佣金的罪行相同,為防止無牌經營的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而面對較低的刑罰,條例草案亦建議相應提高無牌經營的刑罰至最高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三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現時只有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才可能須對濫收佣金罪行負上法律責任,而其他參與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即使他們濫收求職者費用,勞工處亦可能因有關條文所限而未能對其提出檢控。條例草案建議把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與持牌人相關的人,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管理層,即如該職業介紹所是一間公司,則包括該公司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如是一個合夥,則包括任何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該合夥管理的人。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也會納入涵蓋範圍內。此外,有關罪行也涵蓋看來是以持牌人或持牌人的相關人士身分行事的人,以發揮懲處的效用。

  條例草案亦建議新增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理由。因應把濫收佣金罪行,由持牌人擴展至上述相關人士的建議,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如違犯《僱傭條例》第XII部或根據《僱傭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包括干犯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的罪行,條例草案建議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拒絕續發或撤銷牌照。此外,除持牌人外,如任何在有關職業介紹所擔任管理層職位的人,在過去五年曾犯有侵害人身罪、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而被定罪後,處長亦可考慮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職業介紹所的牌照。這項建議可以防止持牌人因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並遭撤銷或拒絕續發原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後,仍可透過使用另一人的身分例如家庭成員,申請另一職業介紹所牌照,並繼續在幕後操控新的職業介紹所的營運。

  勞工處在今年一月以行政方式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促進職業介紹所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我們建議藉這次的機會,在《條例》訂明處長可不時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並建議清楚述明處長可以持牌人及/或相關人士不遵從《守則》為理由,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以消除持份者對《守則》成效的疑慮。

  各位議員,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提高罰則的建議可令勞工處更有效規管職業介紹所,以加強對求職者特別是外傭的保障。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亦能提升對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及相關人士的操守的標準,回應僱主及求職者的期望。我們在擬訂立法建議時已諮詢過主要持份者包括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和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普遍支持,業界亦明白要回應市民的期望。我呼籲各位支持及盡早通過本修訂條例草案,令求職者及僱主得到更好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