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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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稅務局可在某課稅年度或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六年(追溯期)內,對尚未就該課稅年度被評稅的人作出評稅,以及對被評定稅額低於恰當稅額的人作出補加評稅。如屬由欺詐或蓄意逃稅而引致的短報情況,追溯期為十年。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業務經營者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為期最少七年。稅務局亦忠告業務經營者,最好保留錄得虧損的課稅年度的業務紀錄,以便有關虧損可用於抵銷其後各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因此,業務經營者往往需保留超過七年的業務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的個案宗數,並按所涉課稅年度列出評稅總款額;當中涉及政府所界定的中小企業的個案宗數及有關評稅的總款額,以及有關負責人逃稅罪成的人數及判罰為何;

(二)鑑於有中小企業向本人反映,稅務局作出補加評稅的做法過於苛刻和追溯期過長,以及稅務局以企業未能提供十多年的業務紀錄而不公平地計算補加評稅款額,當局會否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及

(三)鑑於《稅務條例》第60條的主要內容多年來未有修訂,當局會否考慮因應現行營商及經濟環境,修訂該條文,包括縮短追溯期,以免對中小企業經營業務造成過度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稅務局作為特區政府的稅務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評稅及徵收稅項,保障政府稅收。一直以來,稅務局以公平、公正和專業的態度處理評稅工作,協助納稅人了解及履行其稅務責任。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當稅務局認為任何應課稅人士,不論行業或經營規模,尚未就任何課稅年度被評稅,或認為該人士被評定的稅額低於恰當的稅額,稅務局可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的六年內,對該人士作出評稅。負責有關工作的稅務局人員,會按其專業經驗和對行業的認識來選取個案,並不會對奉公守法的納稅人帶來過度滋擾。

  稅務局的第一科和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均有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作出補加評稅,但局方沒有就行使有關條文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稅款等作統計。

  為補加評稅設立追溯年期,對稅務局履行其保障稅收的職責非常重要,其他發達經濟體的稅務機構亦設有類似的追溯年期。事實上,有關追溯年期並非只適用於稅務局作出補加評稅,亦同時適用於納稅人。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在指定的情況下,例如因報稅表有錯誤或遺漏而引致評稅額過高,納稅人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的六年內申請更改評稅額。如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多繳稅款,亦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的六年內申請退還有關款項。若縮短有關追溯年期,將對香港現行的評稅機制和政府整體稅收有重大影響。

  與此同時,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最少七年的紀錄。妥善保存有關業務紀錄可保障納稅人自身利益。根據現行稅制,企業可無限期以虧損抵銷其後利潤。假若企業在某課稅年度有應評稅利潤,但扣除過去課稅年度的虧損後整體上仍有虧損,有關企業則不須就該課稅年度繳納稅款,直至虧損全數抵銷為止。就有關個案的稅務覆核而言,稅務局會就所有相關課稅年度作出審核,當中包括招致虧損的課稅年度,因此納稅人須保留該等年度的業務紀錄,直至虧損全數抵銷的年度完結後的七年為止,因而可能有個別個案的納稅人需保留較長年期的紀錄。備存七年業務紀錄(即包括本課稅年度及過去六個課稅年度)有助確保稅務局在進行稅務覆核時可獲得所需資料,以協助局方作出準確的評稅決定。

  基於以上考慮,我們現時沒有計劃縮短補加評稅的追溯年期。政府會繼續不時檢視現行的稅制,以考慮是否有優化的空間。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