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未補價資助房屋的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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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回覆本人就放寬未補價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單位出租限制的質詢時表示,「尚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只應作自住用途」。另一方面,候任行政長官早前建議,容許該類單位透過社會企業(社企)出租。然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表示,該建議在執行上會有極大困難,而且根據房委會進行的研究,該類可出租的居屋單位只有約2 500個。關於放寬未補價的資助房屋的出租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研究的詳情(包括展開和完成日期、方法及結果)為何,以及如何計算出可供出租的未補價居屋單位數目;除上述研究外,房委會在過去五年有否進行類似的研究或討論;若有,每項研究或討論的詳情(包括相關日期及結果)為何;
 
(二)二○一二年至今,政府及香港房屋協會有否各自就出租未補價資助房屋的相關課題(包括候任行政長官提出的建議)‍進行研究;若有,詳情(包括結果)為何;若否,政府會否就此進行研究;
 
(三)有否研究須修訂哪些法例,才可落實容許未補價資助房屋出租的建議(包括業主與政府攤分出租收入或透過社企出租單位);
 
(四)每個居屋項目現時的下列資料:(i)單位總數,以及當中(ii)已補價/未補價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五)每個租置項目現時的下列資料:(i)單位總數,當中(ii)已出售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已出售單位當中(iii)已補價/未補價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六)政府有否透過研究租約印花稅收入資料或其他方法,評估已補價的居屋及租置單位的出租情況;若有,過去十年,每年的出租居屋及租置單位的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每個居屋及租置項目現時的(i)單位出租數目及百分比,以及(ii)平均每個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
 
(七)過去十年,房委會、政府統計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統計,每年各類型居屋及租置單位(例如一人單位、二至三人單位等)的平均住戶人數;若有,結果(包括有否發現各類單位的家庭成員平均人數呈下降趨勢)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統計;及
 
(八)房委會、政府統計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評估居屋及租置單位現時的空置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統計?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的轉讓,受《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附表所載的轉讓限制所約束。業主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才可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按房委會的現行政策,只有在特殊原因(例如離婚、移民、業主去世等)及不涉及金錢代價的情況下,業主方可申請將單位業權轉讓予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或遺產繼承者。
 
  過去曾有個別房委會委員提及容許未補價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業主出租其單位是否可行,但房委會並無就此作出詳細討論,也未有就可出租居屋單位的數目作研究,因此並沒有這方面的任何估算。據知,香港房屋協會亦未曾就此議題進行研究。
 
  居屋和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單位在未繳付補價以前,均是資助房屋。提供資助的政策目的,是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自置居所,解決他們居住需要。考慮到目前《房屋條例》的規定,若讓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出租其單位,需要小心考慮相關的政策、法律及執行上的事宜。

  胡志偉議員於問題第(四)及第(五)部分問及房委會轄下的居屋及租置單位的資料見附件一。鑑於數據涉及198個居屋屋苑及39個租置屋邨共1 266幢大廈,數據繁多,我們未能逐一臚列個別屋苑/屋邨的相關數據。
 
  至於居屋及租置單位的平均住戶人數,根據政府統計處在二○○六年、二○一一年及二○一六年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各房屋類型(包括整體資助自置居所房屋,當中涵蓋未補價居屋及租置單位)的平均住戶人數見附件二。資助自置居所房屋的平均住戶人數由二○○六年的3.3人下降至二○一六年的3人。從附件二的資料可見,本港不論是整體或是個別房屋類型的平均住戶人數,在過去十年均有所下降,這亦反映本港整體人口變化的趨勢。
 
  房委會的行政記錄並沒有備存居屋及租置單位平均住戶人數的數據,但根據房委會每年進行的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結果,該調查在二○○六年至二○一六年所涵蓋的兩類單位的平均住戶人數見附件三。居屋單位的平均住戶人數由二○○六年的3.3人下降至二○一六年的3.2人,同期租置單位的平均住戶人數則由3.8人下降至3.3人。兩者的趨勢亦與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統計中的相關趨勢相若。
 
  就單位空置率方面,差餉物業估價署在每年年底均會進行空置物業調查,以提供各類私人物業空置概況的資料。差餉物業估價署每年發表的「香港物業報告」均有涵蓋私人住宅的整體空置率。由於資助出售房屋業主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或出租其物業前須向政府繳付補價,因此這些單位的性質和一般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私人住宅單位並不一樣。基於這個原因,上述的空置物業調查並未將資助出售房屋計算在內。房委會及政府統計處亦沒有就居屋及租置單位的空置情況備存資料或進行統計。
 
  就已補價居屋及租置單位的出租情況,由於向稅務局就租約申請加蓋印花時,無須提供有關物業是否屬居屋或租置單位,以及是否已繳付補價等資料,因此稅務局無法就有關單位的出租情況作評估。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