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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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合法和非法進行的終止懷孕醫療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十年每年分別在(i)養和醫院、(ii)明德國際醫院、(iii)仁安醫院及(iv)瑪麗醫院接受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孕婦人數,並按她們所屬的年齡組別(即12歲或以下、13至16歲、17至20歲、21至25歲、26至30歲、31至35歲、36至40歲及41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鑑於瑪麗醫院是現時唯一一所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公立醫院,是否知悉現時輪候接受該醫療程序的人數;過去五年,每年在瑪麗醫院接受該醫療程序的孕婦的平均及最高輪候日數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瑪麗醫院拒絕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個案宗數及其原因;現時瑪麗醫院分別有多少名醫生及護士負責提供進行該醫療程序,以及該程序的平均單位成本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偵破非法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案件數目;及

(五)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接受非法終止懷孕醫療程序後身體不適的病人在各公立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條例)第47A(3)條規定,終止妊娠的醫療程序必須在政府醫院、政府診療所或衞生署署長為該條的施行藉憲報刊登的公告而宣布為認可的醫院或診療所內進行。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認可的醫院/診療所如下:

港怡醫院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
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
廣華醫院
明德醫院
北區醫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博愛醫院
威爾斯親王醫院
瑪嘉烈醫院
伊利沙伯醫院
瑪麗醫院
贊育醫院
將軍澳醫院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
屯門醫院
仁安醫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灣仔指導所) 

  根據條例第47A條,進行終止妊娠的註冊醫生須向衞生署署長提交終止妊娠的通知。根據衞生署的資料,二○○六年至二○一五年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明德醫院、仁安醫院和瑪麗醫院的合法終止妊娠數字如下:
醫院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 1 584 1 656 1 460 1 251 1 117 1 071 1 393 1 751 1 882 1 636
明德醫院 281 272 256 183 214 171 207 309 344 373
仁安醫院 3 067 2 993 2 733 2 506 2 332 1 937 2 419 4 281 3 774 3 305
瑪麗醫院 695 750 874 697 371 653 648 785 682 634
註:二○一六年的相關統計數字正在整理中,暫時未能提供。

  衞生署是根據聯合國的報告格式備存全港整體按年齡組別劃分的合法終止妊娠數據,該署並沒有備存個別醫院按年齡組別劃分的數字。

  二○○六年至二○一五年在認可的醫院或診療所按上述年齡組別劃分的合法終止妊娠數字現存資料如下:
年齡組別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0至14歲 32 30 43 28 29 32 30 16 22 18
15至19歲 1 164 1 199 1 129 1 052 950 1 011 938 874 859 774
20至24歲 3 201 3 099 2 900 2 583 2 385 2 504 2 361 2 137 2 035 1 950
25至29歲 2 837 2 905 2 833 2 565 2 356 2 549 2 344 2 179 2 149 2 042
30至34歲 2 549 2 612 2 568 2 305 2 280 2 320 2 263 2 278 2 197 2 074
35至39歲 2 350 2 300 2 414 2 192 2 064 2 208 2 156 2 098 2 007 1 987
40至44歲 1 231 1 222 1 155 1 162 1 042 1 126 1 087 964 982 937
45歲
或以上
146 148 156 141 125 114 119 107 108 108
年齡不詳 0 0 1 0 0 0 0 0 0 0
總計 13 510 13 515 13 199 12 028 11 231 11 864 11 298 10 653 10 359 9 890
註:二○一六年的相關統計數字正在整理中,暫時未能提供。

(二)本港設有婦產科服務的公立醫院均可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瑪麗醫院並非本港唯一一所提供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的公立醫院。公立醫院婦產科部門會按孕婦臨床醫療需要,以及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沒有備存輪候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的人數及相關輪候時間的統計數字。

(三)公立醫院婦產科部門在向孕婦提供終止妊娠醫療程序時,需要兩名註冊醫生對孕婦及其未滿二十四周的胎兒進行評估,若診斷結果均確定持續懷孕會對孕婦構成生命危險或嚴重身心健康問題,或者嬰孩出生後在身體或精神上有嚴重殘障,註冊醫生需根據香港有關法例,替孕婦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並向衞生署呈報有關個案。醫管局沒有備存因為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的個案的統計數字。

  由於負責處理終止妊娠醫療程序個案的醫護專業人員同時亦為其他病人提供各種臨床服務,醫管局未能獨立計算公立醫院處理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的人手及開支。

(四)根據保安局的資料顯示,有關條例第46條「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及第47條「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過去五年的相關執法數字如下:
 
年份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
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
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
拘捕
(人數)
檢控
(人數)
定罪
(人數)
拘捕
(人數)
檢控
(人數)
定罪
(人數)
2012 2 1 0 1 0 0
2013 7 1 0 1 0 0
2014 2 0 0 0 0 0
2015 0 2 2 0 1 0
2016 2 2 2 2 0 0
2017
(一至三月)
3 1 1 0 0 0

註:就每個案件而言,拘捕、檢控和審結可能並非在同一年份內完成。

(五)醫管局並無備存病人因非法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引致各種症狀而到急症室就診的統計數字。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