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流產胎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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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一名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女士向本人求助,表示多番周折才獲准從某公立醫院領回死胎。此外,該醫院拒絕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證明書》),以致她未能安排把死胎火化及安葬。該醫院建議她把死胎當作寵物火化,令她十分氣憤。據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時將不足24周的死胎視作醫療廢物處理,亦不會就該等死胎簽發《證明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五年,全港有多少宗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當中死胎父母獲准領回死胎的個案數目,以及被領回死胎的安葬事宜;

(二)醫管局決定把不足24周的死胎視作醫療廢物處理的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檢討有關安排,使其更顧及死胎父母的感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醫管局醫生拒絕就不足24周的死胎簽發《證明書》的做法有否法律依據;如有,詳情為何;醫管局會否改變該做法,以回應部分死胎父母的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國麟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回應如下:

(一)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沒有備存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數目。至於經醫管局核准後所領回的不足24周流產胎數字,醫管局只備存二○一五年及以後的數據,相關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獲醫管局核准領回
不足24周流產胎的數目
二○一五 2
二○一六 8
二○一七(截至六月十五日) 13
總數 23

  上述23宗個案當中,根據領取者向醫管局提供的資料,有15宗獲安排在私營墳場土葬,另有八宗獲安排在私營設施火化。

(二)及(三) 「非活產嬰兒」的定義是建基於醫學界對胎兒的懷孕周數和重量是否足以讓他/她在出生時可存活的共識。在香港,醫學界將「非活產嬰兒」界定為懷孕達24周或以後出生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如懷孕周數不詳,則定義為出生時體重逾500克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這定義載於香港婦產科學院的指引,亦有其他國家採用同一定義。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醫生可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條例》表格13)。醫管局會密切注視其他地方的定義和香港婦產科學院指引的任何最新進展,以檢視是否有需要更新該定義。

  至於沒有「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的其他流產胎,在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的可行情況下,醫管局會讓父母領回流產胎處理;而未被領回的流產胎,醫管局會按照有關法例處理。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6分